(1) 其實我份租約嗰一年梗約, 要到出年1月先到期, 咁業主係咪應該賠償比我呢?
(2) 業主話9月同10月免租, 係咪可以話已經賠償咗比我地?
(3) 租約好似有講明, 如果係屬於政府收地, 天災等就可以唔賠償比D租戶, 咁如果今次收樓係屬於建築公司收購重建, 係咪應該賠比我地?
(4) 正常嚟講, 賠償係點計算? 如果業主唔肯賠, 應該點去追討?
更新1:
係就係免我兩個月租, 不過係同一個單位, 其餘4伙人都一樣免兩個月租, 佢無特別優待我, 我係最遲搬入去住, 應該係得我未完一年梗約, 不過佢份租約無寫明邊年至邊年係生約同梗約, 咁係咪有灰色地帶, 好難拗? 如果照佢嘅意思, 要我今年10月底前搬走, 我份約係1月2號立嘅, 嚴格嚟講距離約滿嘅日子, 係咪只係淨返兩個月, 咁佢免兩個月租, 同埋咁"早"通知我, 係咪已經做足晒嘢, 我無咩可以再追? 不過我始終覺得佢全部人都係免兩個月租, 我又未滿約, 唔可以一概而論囉! 因為係第一次租屋就遇到呢D問題, 請各位有經驗嘅朋友幫幫忙, T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