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以土地法73-1給標售出去,竟然未通知被繼承人的後代,這樣算合法嗎?
依法令34-1不是要通知繼承人(決標後,標售機關不是要通知繼承人嗎?優先購買權不是有10天嗎),而未通知致使我的優先購買權力蕩然無存(99年4月標售出去)建商8/9過戶完畢,8/12來通知要拆屋,我該怎麼辦?
國有財產局這樣標售土地,完全不顧地上物所有權人的權益,也不做通知,這樣的作法有缺失嗎,我該怎麼辦?
各位大大幫我想辦法
更新1:
沒用他說沒義務通知
更新2:
地政機關在列冊管理的時候有通知繼承人,但標售的時候沒有通知,和決標後十天內沒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