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後,我聲請再議。經高檢署通知發回續行偵查。
請問高檢署會不會把發回續查之理由書寄給告訴人?
聲請再議時,提出許多理由,但不知高檢署採納那些理由?
如果知道 ,就可在續行偵查時,掌握重點。
發回至地檢署後,還會由原來的檢察官偵辦嗎?
因不服原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再議請書中對他的處分及見解多所批評,恐遭致招致他的不滿。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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