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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申請人 1、 結婚當事人雙方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2、 利害關係人 (無上列申請人時) 。
3、 受委託人 (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應繳附書件 1、
結婚書約。 (須正本)
2、
結婚當事人之一方在國內無戶籍者,應附符合規定之單身證明文件。 (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覆驗)
3、
在國外結婚者,在國外辦妥結婚登記,其證書須經當地駐外單位簽證並翻譯為中文,經外交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簽證。
4、
在大陸結婚者,其結婚證書需經海基會驗證始可辦理,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5、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最近二年內照片一張。
6、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7、
與雙重國籍華僑(在國內無戶籍)結婚時持僑委會出據華僑證明書(未註明依華僑身分證證明書核發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核發),及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單身證明辦理
8、
未成年人結婚,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