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條例: 住戶可否在門口裝香:? 如何証明對方弄污公眾地方
我住在公屋, 對面新搬來的住客在他家門口裝香, 因為位置問題, 燒香的煙在走廊久久不散, 我已經長期關上木門, 但仍不時聞到煙味, 而我和兒子都有敏感, 每次聞都煙味都辛苦不堪!
我向房署投訢, 表示在公屋租約中(II (12), (17)列明不能在眾戶對他人出構成滋擾或煩厭的行為;不能擺放任何雜物於公眾地方......! 後來對方只取走門口的香爐, 但仍在鐵閘插香, 即問題仍未解決(煙味滋擾).
而房署表示會勸諭住客不要在門外裝香, 但郤未能強制他們(條文有灰色地帶).
另外對方在lift 口 燒衣, 又在走廊撒米, 弄至滿地垃圾, 我相信他這樣做已經要"扣分"了, 我是否需要影相作証據去投訢? 還是直接去管業署投訢?
如果各位有甚麼辦法 或 類似經驗請幫幫我, 真的不勝感激, 我實在不忍再見到兒子受敏感症之苦, 也忍受不了如此無公德心和自私的鄰居!
回答 (2)
其實對方的行為令你產生不安是已構成滋擾了, 為免與對方正面發生磨擦, 閣下最好是偷偷地拍下對方的違規行為, 然後拿到房署投訢, 房署若是正視問題的, 便會向其發出警告信及進行罰分, 如對方仍死性不改, 多投訴幾次, 對方被罰扣滿分便要走頭了, 但若房署愛理不理, 閣下大可找該區的區議員要求協助, 反正公道自在人心, 那個不想安居樂業? 剝奪別人權利的便應付出代價, 然否?
你這些只不過是小問題,更加離譜還有。
查實住公屋不時有很多事發生,遭遇各不同,這個時間
就是你口大口細時候了,你試試慢慢跟對方講講,看看
他們反應如何,如果是粗魯的你即時可以報警,之後對
方就會收斂吧。ok
收錄日期: 2021-04-18 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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