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更正發問者,陳功偉、馮建民並非安葬在和合石浩園。
安葬浩園的準則,是要經過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審批;一般是分兩種資格,若果沒有獲頒英勇勳章而被安葬浩園的公務員,安葬年期為六年。若果該公務員領有英勇勳章,則可獲永遠安葬。
曾經有一個特別的例子,是王永基案例;曾破多宗大案的王永基警司在一九九八年二月,因為在受訓期間心臟病發身亡,其遺體亦獲准葬於浩園。
而在二零零六年,四十二歲的警署警長黃少鵬因為在巡邏期間,受同僚槍擊受傷,康復後以跑步鍛鍊身體,期間突然心臟病發身亡。黃的遺體後來也獲批准安葬在浩園。
一句到尾,紀律人員及公務員在返工期間病發,某程度上亦可視為殉職,其遺體可獲安葬浩園;至於在外間遇挾持被人槍殺,或其他突發意外,特區政府亦會特事特辦,仔細考慮應否將其奉安在浩園之內。
2010-09-06 15:59:05 補充:
我相當清楚上述個案。如果連自殺身亡的紀律人員都可以安葬浩園,相信十個浩園也不夠。
你所講的日期是事發日期,不是特首批准日期。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二日,前海關高級監督黃肇銘,在葵涌一個停車場高處墮下身亡(
http://paper.wenweipo.com/2005/05/13/HK0505130058.htm);三年後即二零零八年八月廿六日,海關助理監督李偉強,在任職的海港政府大樓墮樓身亡(http://paper.wenweipo.com/2008/08/27/YO0808270003.htm),黃、李兩人身後沒有獲准安葬浩園,又有何解釋?
2010-09-08 17:30:52 補充:
有沒有上述行政長官的批文或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