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年放唔曬,假期會自己清除"咁嘅內容如果實行,僱主是違反《僱傭條例》了!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滿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 10 天, 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年假日數超過10 天 ,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
發放。
以工資代替年假的限制
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10 天的年假部分。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資料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僱員可於那段日子放年假的決定權在僱主,法例雖有建議僱主要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才作決定,但沒規定必須依循僱員意見!只要有14天前通知,僱員是難以反對的,若在僱員同意下,14天前通知的規定也不用遵守。
基於讓員工放年假的決定權在僱主,若員工本年內不能放完上年賺取的假期,僱主是要負責的,有可能被檢控。
建議你把通告的內容適當地修改:
關於2010年度放年假安排
各位同事:上年度累積年假至今仍未放者,請及早填報申請放年假表格交回人事部,公司會在不影響正常運作情況下盡量滿足各同事的要求,某期間同一部門若有兩位同事申請放年假的話,公司只會批準其中一位,公司政策是採取先遞交申請表者先作考慮。請於3.10.2010前遞交年假申請表格,公司會視未能依期遞交申請者自動放棄選擇放年假日期機會,其放年假日期就會由公司安排。
xx公司人事部經理xx3.9.2010
以上內容每間公司都會按實際情況而有所增減,通常這種安排放年假的通告於年初就得張貼,限期定1.7前交回否則其年假會由公司全權安排,有半年時間應足夠安排每個員工都能放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