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可否用被告人的口供去控告其他可能與案件有關的人士

2010-08-31 12:11 pm
請問如果一件案件涉及兩名被告,當中首被告於警方警戒下自願落口供承認自己的罪行,但次被告則不承認,但首被告當時的口供有詳細描述案件經過,當中有提及次被告有份參與是次犯罪活動,但現在假設控辯相方都不傳照首被告為証人,基於此大前提下,請問控方可否呈首被告當天的口供作為審理次被告時的呈堂証供?

可否給我一些詳細資料或網扯給我參考,今天我已找了6個小時,也找不到相關網站,請多多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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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2010-09-02 12:43 am
✔ 最佳答案
從來在法庭審訊中, 只有正式呈堂嘅物件或由証人在庭上於宣誓下所講嘅先至算係証據. 所以你所講嘅 case, 如果首被告 (D1)没有被傳召為控方証人 (即係做污點証人), 咁 D1嘅警戒口供只屬傳聞証供, 在刑事審訊中不會被採納為証據嘅. 以上所講係 principles of evidence, 係刑事審訊嘅基本守則, 無乜特别, 所以我都唔知有無網站會講噃. 著名 case係胡仙 “篤數” 案. 案中胡小姐幾個下屬都話受胡仙指示下犯案. 在庭上亦有提到. 但因無人肯做污點証人, 所以即使在佢哋自己嘅審訊有講過受胡仙指示犯案, 都唔可以用嚟做胡仙審訊嘅証據, 所以 doj結果無告到胡仙.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10-08-31 9:15 pm
你提及的「汚點証人」是証人必須出庭作証,因此與我所問的問題有點出入!
2010-08-31 7:17 pm
法律上有所謂的「汚點証人」,亦即証人本身是被告人之一,為了減輕自己的刑罰,願意指証其他被告人。

收錄日期: 2021-04-26 00:05: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831000051KK0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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