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件女男不平等?

2010-09-01 2:10 am
一樣是手指性侵,男對女算性交

http://knowledge.yahoo.com.tw/question/question?qid=1010082608448

女對男卻只能算是猥褻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83005940
更新1:

女對男搓到出汁也不必『進入』 採『進入』說就是女男不平等

回答 (3)

2010-09-07 12:51 pm
✔ 最佳答案
憲法規定男女本來就平等,依拙見認為你可能忽略掉刑法第10條之規定: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你的案例2只有撫摸,並未達進入,如果他是插入肛門那就算了,依造第10條解釋,再怎樣都不算是性交。

刑法的用字遣詞非常嚴謹,所以在適用法條上要多加注意情狀。


2010-09-13 4:32 am
是真的不平等,照法條來說挺可笑的,對男性要達性侵的要件,可能只能用「嘴」來接合、或是「內陰唇與龜頭摩擦」(這樣有算接合嗎?),或是以「男男」來說可能只有「龜頭摩擦龜頭」(包皮覆蓋處之下的部份、甚至是「馬眼」的接合),這些情況才能達到「接合」的要件了...噗~ 男人被出汁了都還不算性侵,哈~ 這樣會不會連「強制猥褻」都不算啊?因為法官可能會解釋因為「勃起」就不能認定違反其意願....噗哈哈~
2010-09-01 4:39 am
其實也沒錯阿,刑法10第五項第二款,重心還是放在進入,以手接合,那叫做撫摸,非性侵也,除非該女把苦主翻過來,手捅肛門 ...... (接合 一辭,用的真好XD)

收錄日期: 2021-04-27 00:01:3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831000015KK05419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