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四口本是小康之家.老婆因多次賭博輸去200多萬.
因此分房7-8年了.有著獨自的生活.
現時本性難移再去賭,更使大耳窿上門追數,本人幫她還了10萬.
亦害怕她再一次賭.使2個子受害而要求和她離婚.她亦願意.
1.現時本人有仍有物業在手(與她共名),可否不與她分?(那些物業留給孩子的,怕她賭下去.)
2.瞻養費或象徵瞻養費可否不給?(她本身亦有工作,而且孩子多年也是由我養/照顧的)
3.孩子已18以上,可否將物業過於子手上以確保安全?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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