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
另外補充一下..我朋友他於95年被捕.送上法庭後,之前的一些案件也都一並處理.因為是跟地下錢莊借錢.出庭人為錢莊人頭.所以被法官判無罪.而那時候,以為都沒事了.才重新去辦了身份證.只是不曉得為何隔了四年.另外2件詐欺案又被通知到庭..當初被捕審理時.為何這2件沒有提出來審理?這幾件詐欺案,是因朋友當初做生意周轉不靈.而向他朋友借支票.以及跟地下錢莊借錢.後來還不出來而決定離家背井.導致一些支票跳票. 而現在通知出庭的這2件詐欺案,就是當初跟朋友借支票而跳票的案件.不知道是否會構成詐欺? 以及疑問處,是當時95年被捕時,一些案件都有拿出來審理,獨獨這2件沒有審理.為何4年後又再被提出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