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在勞工法例上,根本不存在「曠工」這回事,只不過是坊間的誤解。
2)在上班前,理應說明雙方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是多少,只要依照通知期處理便可。在僱主方面,認為你是「曠工」而找藉口不出糧給你,是大錯特錯的,即使僱主去到勞工處理論,必輸無疑。
3)雖然如此,如果雙方說是終止合約需要7日的話(假設你並非連續性合約僱員),即使如你所說,只做了2日而不做,在這情況下,你的確是需要7日的通知期或7日的代通知金。因為在勞工處網頁所看到的所謂「首個月內終止僱傭合約,不需要任何的通知期,是指有試用期的情況下,以及是連續性合約的僱員才適用。
4)我們所說的「連續性合約僱員」,是指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而每星期的工作時間都不少於18小時,俗稱「418」。
5)如果是「非連續性合約的僱員」,在勞工法例上所得到的保障,少之又少,只有是工傷才可受到保障,其他的僱員福利,也沒辦法可以享用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