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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死者的遺產超過港幣十五萬元,或即使不超過十五萬,但並非全屬金錢,遺產承辦者須先向稅務局遺產稅處繳納遺產稅,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如經核定遺產少於交稅的限額則可領取豁免遺產稅證明書或申領遺產承辦書。因此,承辦者須親自或通過律師以特定的表格提出申請(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章)的附屬法例第3(3)條及第4(9)條)的規定辦理)。處理方法按下表:-
條件第一種第二種是否有遺囑有無或無效遺產繼承權人遺囑指定的執行人,遺囑指明的某些受益人,死者的債權人和在假若死者無立遺囑而去世會有權得授權獲得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均可申請遺囑證書或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按條例所列明誰可依先後次序有權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成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繼承人權利遺囑執行人若不願意承擔這責任,可依【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9條明示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 相關條例【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申請人所須文件1.死者的死亡證;2.稅務局遺產稅署所發出的有關文書及【遺產稅條例】所要求的文件; 3.遺囑執行人的誓章; (遺囑及其副本;(遺囑妥為簽立的誓章(關於立遺囑人知悉遺囑內容的證據;(關於遺囑的條款;(一份確定申請人身份的誓章。(死者的死亡證;(稅務局遺產稅署所發出的有關文書及【遺產稅條例】所要求的文件;(遺產管理人的誓章;(死者的結婚證明書(如申請人是死者的配偶);(死者子女的出生證明書(如申請人是死者的子女);(死者的出生證明書 (如申請人是死者的父母);(若申請人未能提供與死者的關係,便須要由獨立人士提供一份有關於申請人的身份的誓章。(6) 最後的手續是領取和分派遺產
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成功申請遺產承辦書後,遺產便可領取和進行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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