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令

2010-08-23 4:57 am
如果收到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裁決/命令如下:
「申索人申請中止一切申索已獲批准。」
可否理解為申索人放棄申索?
申索人會否再從其他法院作出申索呢?
申索人係政府,數額是$12xxx
審令中所說是「中止」而不是「終止」,
請問有否分別?

回答 (2)

2010-08-27 12:18 am
✔ 最佳答案
1.“申請中止” 即指申索的程序中止, 可以認為申索人放棄申索.
2.區域裁判法院主要審理5萬以上至60萬元的案件, 法院的費用成本較審裁處高.
3.中止指暫時中止程序, 申索人仍然有權對本案再申索. 按照時效條例, 一般的民事責任(如違約)的申訴權為6年. 如果由事發時起計, 已經超過6年, 申索人(原告)已經失去起訴的權利或執行的權利, 法院會駁回申索人的申索.

有關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資料. 可閱覽www.judiciary.gov.hk
希望以上資料對你有幫助!
2010-08-24 1:21 am
1. 可以.2. 理論上可以再向小額錢債審裁處重新提出申索. 但實際上中止咗又再翻炒, 屎忽痕咩!?3. “中止” 英文係 “stay” 或 “stay of execution”. 即係停止但將來有可能再進行. “終止” (terminate) 係停止但將來不再進行. 法庭通常係用 “中止”.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45:5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822000051KK01445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