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合法性交年齡為16歲。「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很多人稱「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一罪為"衰十一",是因為誤解罪名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而這個被誤解的罪行的名稱長達11個字。 事實上,香港女性成年之年齡和男性一樣,都是18歲。
根據香港法律——1978年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任何年齡的男性——即使問準當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以和未滿16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某些情況下,若當事女性父母的反對,而把18歲以下少女帶出及與其發生性行為,可處監禁7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資料來源: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9C%80%E4%BD%8E%E5%90%88%E6%B3%95%E6%80%A7%E4%BA%A4%E5%B9%B4%E9%BD%A1#.E9.A6.99.E6.B8.A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