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小草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在下想問清楚你是填寫第一份的「周年收入和取得財產說明書」嗎?因該份表格是以按年計算而非按月計的!
另關於跟配偶分擔的項目和比例,是破產管理主任決定的嗎?
而給母親的一千元生活費,又是已得到破產管理主任同意的嗎?因通常給父母的生活費都不獲署方接納的!
得到上述問題的答案對解答 小草 網友你的提問會有幫助!當然如不方便透露也未嘗不可!
基本上你所有收入都要填報在內,所以獲得的政府津貼和花紅要如實申報是合理和應該的!你的做法正確!
但開支方面的項目則較難評定,最低限度在下以前填報時就從無由配偶負擔的部分!或許在下的個案太耐,現在的做法經已不同!
故假若不清楚,那你將所有支出全數申報就可以了!到時署方認為有問題或不接納的,會向你直接表明,根本無需過於擔憂!
祇要你有依期申報而且並無欺瞞,則基本上無所畏懼!最多是有錯漏時補充改正就是了!
2010-08-20 08:19:05 補充:
樓下 kittymaxhk 網友誤會破產管理署對生活費審批的定義了!
首先數字較實際薪金為高,其實絕不出奇亦無問題!
例如破產者的月薪減少或轉工,那在破產時獲得的生活費數字便繼續保留,不足的差額亦無「邊個比」的問題!相反別說收入不足生活費之數,算你失業完全無收入,那亦無人會畀足你生活費的數,祇有自行解決!
另 kittymaxhk 網友提及有些「表」每月交一次,有些三個月交一次,這問這些是甚麼「表」呢?請恕在下孤陋寡聞,在自己破產期內和對破產問題的知識所及,從未有或聽聞有些「表」是按月或幾個月交一次的!可否請 kittymaxhk 網友詳細解釋一下是那些「表」呢?
2010-08-20 08:19:37 補充:
還有如非大數目的支出項目,無需事事請求破產管理主任同意才能使用!祇要是日常生活必需的支出,都可以先行使用,待周年申報時才一次過呈報!但亦有相關的限制,就是價錢要相對合理!例如眼鏡損壞要另置,那你選擇一副兩百元的必無問題,但如揀選一副二千元的則署方必定不會接受!
而且破產管理主任(即俗稱破產官)和受託人是不同的,請不要混淆兩者的區別!破產管理主任是破產管理署的職員,即是由官方的職員去負責!受託人即是外判律師,由於署方職員無法兼顧的個案便委託外判的律師去跟進,兩者是有分別的!
假設事事都要問過破產管理主任和受託人,那請問那位主任或受託人有多少時間去處理呢?要知一位主任或受託人並非祇處理一宗破產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