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注意以下事項,需不需要給予代通知金,就要看清楚:
1)有沒有試用期的話
2)有沒有說明離職通知期是多少天
3)僱員是否連續性合約
連續性合約定義: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1.pdf
如果:
1)沒有試用期,
2)沒有說明離職通知期是多少天,
3)僱員是連續性合約,
那麼,要該2位司機走的話,在勞工法例上,確實是以1個月的通知期或1個月的代通知金,如果休息日是沒有人工的話,就會出現你所說的26日人工(扣除4個沒有人工的休息日)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參考: 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