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追代通知金

2010-08-18 6:34 pm
我做外判運輸,我搵左2個司機幫手,做左個多月後公司通知,下個月中開始,有部份外判工作唔會判給我,我同2個司機講番,出埋票比佢地,但現在收到勞工處叫我比返26日代通知金佢地,我可以點做? 又無簽約乜都無,乜都口同鼻"士幻"

回答 (2)

2010-08-18 11: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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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8 9:17 pm
你要注意以下事項,需不需要給予代通知金,就要看清楚:

1)有沒有試用期的話

2)有沒有說明離職通知期是多少天

3)僱員是否連續性合約

連續性合約定義: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資料來源: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1.pdf

如果:

1)沒有試用期,
2)沒有說明離職通知期是多少天,
3)僱員是連續性合約,

那麼,要該2位司機走的話,在勞工法例上,確實是以1個月的通知期或1個月的代通知金,如果休息日是沒有人工的話,就會出現你所說的26日人工(扣除4個沒有人工的休息日)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參考: 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表一>)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26:5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818000051KK0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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