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兒童十六歲或以上才可獨留家中,根據基本法,已有法例處理獨留兒童在家的問題。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或任何超過十六歲的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負責管養、看管或照顧的十六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自1994年適用於香港,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關各項國際公約在回歸以後繼續在本港生效;兒童權利公約亦在本港繼續有效,香港亦隨中國繼續加入該項公約,並需定期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匯報落實公約狀況。 根據公約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締約國亦要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承擔確保兒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護和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