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問這條問題之前,先要知道 賄賂 在法律上的定義,明確了定義,才知道所問的問題是否觸犯防止 賄賂條例。
賄賂在法律上的定義:
賄賂
(Past version on 09/05/2008).(Past version on 09/05/2003).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不論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 合理辯解, 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
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以下行為的 誘因或 報酬, 或 由於該 公職人員作出以下行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 即屬犯罪─
(由1980年第28號第3條修訂)
(a) 作出或 不作出, 或 曾經作出或 不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 作為;
(b) 加速、 拖延、 妨礙或 阻止, 或 曾經加速、 拖延、 妨礙或 阻止由該人員作出或
由其他公職人員作出任何憑該人員或 該其他人員的 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 作為; 或 (由2008年第10號第36條修訂)
(c) 協助、 優待、 妨礙或 拖延, 或 曾經協助、 優待、 妨礙或 拖延任何人與公共機構間往來事務的 辦理。
(2) 任何公職人員(不論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 合理辯解, 索取或 接受任何利益, 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
誘因或 報酬, 或 由於他作出以下行 為而索取或 接受任何利益, 即屬犯罪─ (由1980年第28號第3條修訂)
(a) 作出或 不作出, 或 曾經作出或 不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 作為;
(b) 加速、 拖延、 妨礙或 阻止, 或 曾經加速、 拖延、 妨礙或 阻止由該人員作出或
由其他公職人員作出任何憑該人員或 該其他人員的 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 作為; 或 (由2008年第10號第36條修訂)
(c) 協助、 優待、 妨礙或 拖延, 或 曾經協助、 優待、 妨礙或 拖延任何人與公共機構間往來事務的 辦理。
(2A) 任何人(不論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 合理辯解, 向行政長官提供任何利益, 作為行政長官作出以下行為的
誘因或 報酬, 或 由於行政長官作出以下行為 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 即屬犯罪—
(a) 作出或 不作出, 或 曾經作出或 不作出任何憑其行政長官身分而作的 作為;
(b) 加速、 拖延、 妨礙或 阻止, 或 曾經加速、 拖延、 妨礙或 阻止由行政長官作出任何憑其行政長官身分而作的
作為或 由任何公職人員作出任何憑其公職 人員身分而作的 作為; 或
(c) 協助、 優待、 妨礙或 拖延, 或 曾經協助、 優待、 妨礙或 拖延任何人與公共機構間往來事務的 辦理。
(由2008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2B) 行政長官(不論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 合理辯解, 索取或 接受任何利益, 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 誘因或
報酬, 或 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 而索取或 接受任何利益, 即屬犯罪—
(a) 作出或 不作出, 或 曾經作出或 不作出任何憑其行政長官身分而作的 作為;
(b) 加速、 拖延、 妨礙或 阻止, 或 曾經加速、 拖延、 妨礙或 阻止由行政長官作出任何憑其行政長官身分而作的
作為或 由任何公職人員作出任何憑其公職 人員身分而作的 作為; 或
(c) 協助、 優待、 妨礙或 拖延, 或 曾經協助、 優待、 妨礙或 拖延任何人與公共機構間往來事務的 辦理。
(由2008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3) 非訂明人員的 公職人員如有所屬公共機構的 許可而索取或 接受任何利益, 且該項許可符合第(4)款的 規定,
則該公職人員及提供該利益的 人均不 算犯本條所訂罪行。 (由1980年第28號第3條增補。 由2003年第14號第15條修訂)
(4) 就第(3)款而言, 許可須為書面形式, 並且─
(a) 須在 提供、 索取或 接受利益之前給予; 或
(b) 在 利益未經事先許可而已提供或 接受的 情況下, 須於該利益提供或 接受之後在
合理可能範圍內盡早申請及給予, 同時, 公共機構在 給予該許可之前須顧及申請的 有關情況,
該許可方具有第(3)款所訂效力。 (由1980年第28號第3條增補)
由以上所知,你所問的問題,並不屬於 賄賂。
資料來源:
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201/s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