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

2010-08-16 7:45 pm
發生交通事故後即上警局做筆錄,也開過鄉公所的調解會,沒達成合解,正準備第二次調解中. 但對警員的做法不解:
1. 做筆錄當時警員說不介入雙方合解,但事後沒幾天即因對方天天打給他關切案情,所以警員與我聯絡,要我跟對方聯絡合解.
2. 在鄉公所第一次調解沒達成合解,是因為對方獅子大開口,條件談不攏.
3. 第一次調解後警員又來電,要我去重做筆錄,但事故當天已做好雙方的筆錄,難道我蓋六個手印是假的麼? 還是警員把筆錄遺失了? 警員只說對方要告我刑事傷害,所以要重做筆錄.............

因對方敲詐所以我方也準備上法庭.由法官公斷雙方誰賠誰;該賠多少都可接受,至少大家覺得公平,但做兩次筆錄是正當程序麼? 如要重做筆錄為何只重做一方的筆錄,另一方不用呢? 且警員說他調職,要我們跑一趟他任職的派出所去重做筆錄,這算不算擾民呢,且警員是不是有偏袒對方的嫌疑,我該向哪個機關申訴呢?

我住台北,當初是在事故發生地新竹橫山派出所做的筆錄,調解也在橫山鄉公所,但我們有誠意所以都會跑一趟,但如果警察是故意幫忙對方敲詐我們,這樣算不算司法不公ㄚ!

回答 (5)

2010-08-18 7:30 am
✔ 最佳答案
有關您的疑問,在此項您說明:
交通事故發生後,即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項法律責任問題。而依您陳訴,於事故發生後,即上警察局製作筆錄,此部分係針對交通事故之「行政責任」調查,所謂「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當事人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令之不當行為,作為判定肇事責任之依據。另有關「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當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依您的說明,本案對造當事人應該是有受傷,而因交通事故而致人受傷,即觸犯刑法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嫌係屬告訴乃論,必須被害人表明告訴之意思,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倘若肇事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於犯罪行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發生地之轄區警察分局或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本案發生交通事故當時,當事人並未提出告訴,於事後提出告訴,警方依權責通知您到案製作「過失傷害」之偵查筆錄,尚無不當,或許是溝通上未說明清楚所產生之誤會。另案件要陳送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定要有各造當事人之筆錄及相關資料,應無您所說「只重做一方的筆錄,另一方不用」之情形,否則地方法院檢察署將退案要求警方補正。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等規定,警方是不能介入民事賠償問題,若您覺得「警察是故意幫忙對方敲詐我們」之情形,那就交由地方法院來判定。
參考: 工作上之知識
2015-07-04 1:55 pm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w
2014-04-18 2:13 pm
下面的網址應該對你有幫助

http://phi008780416.pixnet.net/blog
2010-08-17 7:20 am
警方第一次製作之筆錄為車禍【當事人談話紀錄表】,此表單純紀錄車禍發

生狀況,通稱為【當事人談話紀錄表】,亦可說詞為【筆錄】。

警方第二次製作之筆錄為對方已提出刑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嫌疑

人筆錄】,此筆錄為正式【刑事筆錄】。

車禍事故不同一般刑事案件,警察很可憐,適時介入轉介調解被曲解為替對

方討債!!調離現職後,原處理事故當事者提出告訴仍需親自經手!!無奈。

被告者必在事故當地製作刑事筆錄,除非警員調職別縣市,可委由原縣市(發

生地)其他員警製作【刑事筆錄】,發問者所製作第二次筆錄應非跨縣市製

作。
2010-08-17 12:08 am
1.如果您目前已經是由調解委員會進行居中調解
不應該再出現承辦員警一直連絡您的情形
因為已經都由調委會在調解您雙方情況了

2.如果覺得對方的金額無法接受
那麼會由調委會移轉到法院的民事庭
由民事庭的法官做出判決金額

3.筆錄是不能重新"製作"的
只能夠以"補充"方式
請您跟該警局的局長告知一聲..說明這種情況
並且告知局長..底下的員警已"熱切過度關心案情"
也請您在調委會上..務必跟委員長告知這個情況
因為調委會..會將您雙方所說的都做為書狀..這些到時候都會呈到法院
如果您有這種情況發生..屆時可以請求法官或檢察官進行調查

筆錄可以做兩次..但不能"重新製作"..只能夠以補充方式
等於是會有兩份筆錄..這些都必須完整無缺的呈交
這已經是程序上的瑕疵..建議您將這部分告知員警以及該長官

該員警已經調離原職地..而這已經是"管轄權問題"
因為當初受理您案件的為"xx分局"..而此員警已不在該單位"xx分局"任職
所以請您聯絡當初受理報案的警局..詢問此員警的做法是否"無程序上的瑕疵"!?
因為一旦調離開地..該員警須將所以手頭上的案件移轉給原單位其它員警
如果該警局跟您告知"沒問題"..日後發生差錯..兩間警局都有事(原單位及現任單位)

目前先跟局長告知該員警的情況
若局長不予理會..建議您找民代出面
現在警界風聲鶴唳..如果一位局長還允許底下員警這種處理方式..民代會很高興幫您出面處理
加上選舉快到了..民代絕對很樂意幫忙


2010-08-16 16:10:42 補充:
打錯字
"因為一旦調離開地..該員警須將所以手頭上的案件移轉給原單位其它員警"
是"該員警須將所有手頭上的案件移轉給原單位的其它員警"
(除了身為案件的人證除外..因為該員警還是得出庭)

收錄日期: 2021-05-03 13:23:1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816000010KK1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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