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明知你是在工傷期間,仍然要求你返工,是違反了勞工法例,萬一在此期間再發生工傷事件(令原先的傷勢惡化 或 發生另一工傷事件),公司的責任難辭其疚,對於刑罰方面,亦會加重。
2)你可直說,公司明知你在工傷期間,推說人手不足,依然要求你返工。
3)你可直接向負責你的工傷個案的主任投訴。
4)工傷,最長可達24個,如情況依然未好轉,可向法庭申請,最多額外延長多12個月,但需要得到法官批准,至於手續方面,你的工傷個案主任到時會教你如何處理。
僱員因工受傷導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須按僱員受傷時的年齡及每月收入來計算:受傷僱員的年齡補償金額40歲以下 96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3)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40歲至56歲以下 72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3)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56歲或以上48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3)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部份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須視乎僱員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並參照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按比例計算: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X永久地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
註:用以計算死亡補償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的每月收入設有一個最高限額: 於2010年8月1日當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定職業病的人士 :$21,500 於2010年8月1日以前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定職業病的人士:$21,000死亡的最低補償金額: 於2010年8月1日當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定職業病的人士 :$310,000 於2010年8月1日以前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定職業病的人士:$303,000僱員就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可獲的最低補償金額: 於2010年8月1日當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定職業病的人士 :$352,000 於2010年8月1日以前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定職業病的人士:$344,000按期付款 僱員可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放取工傷病假)的日期起,收取按期付款達24個月。按期付款的計算方法如下:
(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x 4/5
若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過24個月,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可超過12個月。
醫療費 僱主須支付的醫療費的最高金額如下: 對僱員每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幣200元 對僱員每天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幣200元 對僱員在同一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及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幣280元
解決工傷個案的途徑 視乎個案情況 ,工傷個案可循下列途徑解決 : 直接支付補償 直接解決 以簽發證明書方式解決 由法院裁決 按此可瀏覽《僱員補償條例》簡介及常見問題解答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legislat/content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