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童案適用法條何錯之有?

2010-08-16 3:18 am
高雄男子林義芳今年2月6日在甲仙鄉圖書館的樓梯間究竟是以何種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當之方法以手指性侵一名六歲女童?

當時一名婦人看到嫌犯將6歲女童抱在大腿上,用手指對女童性侵,趕緊大聲喝斥並報警,檢察官調查後,將男子依《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徒刑,但法官卻認為,目擊婦人沒看到女童抗拒,以未滿14歲性交罪判處林嫌3年2個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回答 (12)

2010-08-16 3:51 am
✔ 最佳答案
因為檢查官無法證明嫌犯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當之方法以手指性侵該名六歲女童...

還有這案子的嫌犯並非無罪,只是法官認為犯的法條不同而已...

2010-09-07 8:21 pm
我認同袁崇煥的言論
我非常討厭曾香蕉
還有那個什麼狗屁正義聯盟
自以為自己很正義?
其實還不是觀點不同罷了

曾香蕉說:這些法官真幹 太瞎了! 說法官欠缺同理心

同樣的道理我想問曾香蕉

你一個不懂法律的法律廢物 憑什麼批評司法?
你不懂法律有何資格批評審判長莊珮君?
你說她欠缺同理心
那麼你這樣批評她
你自己就有同理心嗎?
如果你就是莊珮君 你看到有法盲批評你
你會作何感想?

真是一堆法盲!一堆***
正義聯盟?
狗屎聯盟!打盲聯盟!**聯盟還差不多!
2010-09-07 2:25 am
這樣判並不是因為法官認定女童[願意]
這裡並沒有願意不願意的問題

因為無法證明女童的意願
在罪疑為輕的原則下,這樣是合理的

但我還是有疑問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以所還是可以判個6.7年不是嗎?就算不是強制性交罪

2010-09-07 09:05:18 補充:
應該不是用什麼東西來性侵的問題
基本上要把最刑量化本來就容易出問題
重點應該是這案件對於被害人的影響
對社會的觀感、預防犯罪的效果…等等來判斷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以法官判3.2年是因為認為情況沒那麼嚴重囉?明明有那麼大的RANGE

2010-09-08 00:47:27 補充:

不過應該還要看受害者的年紀
還有犯罪者的態度(有無悔意)等等
要考慮的東西很多吧 不是只有性侵方式而已

總覺得這次媒體有點過度渲染
基本上大家無法認同的就是女童的[願意不願意]這點
加上前幾天的法官貪污事件
總覺得有點+乘效果就是了

2010-09-08 09:06:39 補充:
對於性侵手段我還是有些疑惑
如同 袁崇煥 所說的,如果真要公平,那就要列出表格
小黃瓜幾年...手指幾年...生殖器幾年...
不過這樣也太瞎了,因為這樣無法阻止性侵,只是讓大家選擇罰則比較輕的東西使用罷...

其實我覺得性侵就性侵,為什麼還要分什麼方式?
就好比殺人,難道還要分是用菜刀殺的還是水果刀還是開山刀嗎?
不管用什麼,都是殺人(但有折磨到死的話要另外算)
所以我認為性侵判刑坐牢年的時間底限應該要再提高

而且,只靠方式判斷也很草率
法官認為用手指的"威力"不及生殖器嗎?其實很難說吧
這可能還要看技巧,速度,幾根手指...
光靠"手指"就判斷實在認為不夠

2010-09-08 21:15:21 補充:
恩,我了解了
不過假設,犯人具有加藤鷹的技巧,不給女童痛苦也是有可能的...(純屬假設)

既然如此,那可能就是3-10年的底限太低了
如果是5-10年的話,那從輕也有5年,可能大家會比較認同吧
不然就問問那些不認同的人,要判幾年比較合理
對於這一類的刑案,大家都還滿希望重判犯人的
預防的效果如何也說不清楚(之前美國的數據,無死刑跟有死刑的州的犯罪率差不多)
但是報復心應該佔更大的比率吧

或許因此社會和平了,我更怕在那和平底下其實是藏著暴戾之氣...

2010-09-12 09:06:28 補充:
再補充一下,其實我覺得這類案件是滿可惡的
如果有性知識的人,多少都會反抗
但是較小的小孩子或許根本不知道這樣是什麼行為,所以也談不上反抗
這樣等於給犯人規避刑責,讓犯人都去性侵小孩就好了
利用他人的天真無邪,真是......
第221條應該加上 [利用他人的懵懂無知] 這個條件吧

性侵所影響的,是被害人一生的痛
拿被害人的一生換取加害人的3年,想來的確是不太公平
再提高點吧
2010-09-04 3:16 am
我不相信,如果今天換作是法官的女兒被性侵,

還會判這麼輕,

好像是別人家的小孩細妹瞭!

引起共怒了,法官該罷免就罷免!
2010-08-26 2:39 am
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15萬人怒吼 要法官停職
更新日期:2010/08/25 03:04 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中國時報【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

2010-09-06 18:46:06 補充:
手指性侵判個6.7年
用小黃瓜性侵要判幾年
用苦瓜性侵要判幾年
用跳蛋性侵要判幾年
用舌頭性侵要判幾年
用生殖器性侵要判幾年

前小學老師劉曉旻用生殖器性侵牠教過的學生八次只判八個月
平均一次一個月
怎麼無人連署抗議

2010-09-07 22:55:09 補充:
用手指性侵當然應該判得比用生殖器性侵輕啊

2010-09-08 18:27:23 補充:
本案就是一根手指
沒有破皮流血
也不會痛(不然女童應該會哭鬧)
當然應該從輕量刑

檢察官也是從輕求刑(用七年以上的法條求處七年兩個月)
2010-08-26 1:13 am
【裁判日期】 990618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有興趣請找出判決本文詳閱
無法認定有強制主要是因為:
1.檢察官沒辦法舉證有違反女同意願的情況

2.證人也指出女生就坐在加害人腳上沒有抗拒

以這樣的情況看起來是沒有強制(就證據而言)
法官如此認事用法
本案單就適用法律並無疑義
而且並不是無罪
是適用與幼女性交罪
但是請注意我是說用法無誤
但法本身是不是可以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對性的認知

是不是要加強保護

應該是立法政策的問題找立委會比較快
簡單說
法無法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找立委修法
法再爛法官還是有依法審判的義務
2010-08-26 12:35 am
一群法匠!! 夠了吧`~~~
這叫作知法玩法,其判決嚴重違反民心
不是立法最初的目的

將來台灣性侵案會爆增,全拜你們這群腦僵化的人和那些收錢的法官之賜

2010-08-25 16:37:38 補充:
發問者其心可議

你也只是想問一個你心中自有答案的問題
再選一個可以讓你自爽的答案

再怎麼漂白都掩蓋不了法官亂判的事實

2010-08-25 19:19:07 補充:
反之就是變相同意大家去性侵無反抗能力之幼童?


李小姐玩文字遊戲,我從未認為女童說什麼同意不同意的
如果判決公平,就不會引起全台公憤
2010-08-16 9:28 pm
去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7 號

63年台上字第3827號判例

清清楚楚

2010-08-16 13:41:16 補充:
補充一點

通說認為221條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必須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有相類似

所以行為人行為必須為"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行為始足當之

至於是否違反意願之斷定應從客觀事實,如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之性交行為,均有可能因一方之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介入,而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自非立法之本意(97台上4589參照)

2010-08-16 13:41:20 補充:
本案女童既無任何拒絕之動作,抑或女童不知行為人動作之意涵,均難認其有表示拒絕之意思,又行為人既未有其他壓制女童之動作,尚難認其對女童之行為已達強暴脅迫抑或足以壓制女童性自主決定權之強度,不在刑法221條之保護範圍內,依犯罪事實不明確有利於被告原則,應從輕認定斷以刑法227條之罪.
2010-08-16 7:15 pm
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22 條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 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常識-兒童少年性侵害

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倘若性行為的發生違反了當事人的意願,那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必須加重刑罰。
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呢?刑法並不認定那是兩情相悅。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刑罰男女皆適用,但是未滿十八歲者犯之屬告訴乃論,而且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常會這種情形出現:父母發現小孩偷嚐禁果後,雙方家長互告對方小孩強暴,後又因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兒童被長輩性侵害 與未滿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不管當事人同意與否,皆構成犯罪 。違反意願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 ,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還要加重刑罰 。倘若受侵害的兒童因害怕而說是自願的 ,那麼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就受性侵害的兒童而言,一旦提出告訴就可能必須上法院接受法官問話,這種壓力可能很大。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對**被害人、十六歲以下被害人有作一些特別保護規定,如受害人可以在法庭外接受訊問與詰問等。

不管林義芳用何種方式性侵女童,他都已經構成犯罪,沒有無最罪的可能,除非法官收賄!
檢方依兒童被性侵保護原則,依刑法第221條,6歲女童根本無法反抗,加重求處7年10個月徒刑,是沒有問題的!
而法官認為,目擊婦人沒看到女童抗拒,以未滿14歲性交罪判處林嫌3年2個月。就有爭議點!
法官認為6歲女童沒有抗拒,並不代表女童願意,因為僅僅6歲如何做反抗?
如果他說女童無抗拒權、無能力反抗,更加確定檢方是正確的;而且女童也沒有說是自願的,她是被性侵不是做性交,如何以刑法第227條判案?
所以法官的判決是錯誤的!


2010-08-16 11:28:15 補充:
中科三期已被行政法院判處停工停產,卻仍然繼續營運;而劉毅補習班被台北市教育局連續開罰,仍繼續招生!
這已經代表法律沒有完成執行,就算法官正確判刑,難保真的會依法行事!
參考: 網頁
2010-08-16 4:52 am
罪刑法定原則說得很清楚了不是嗎?
既然222說的是以強制手段,則強制的意思應該不必贅述了吧。
女童是以被抱坐的方式在嫌犯大腿上,並非被壓制或其他強制手法,
因此法官逕以227予以判刑,似乎沒有什麼不對。

不過檢方本身在證據的補強上沒有發揮應有的功力,這倒是真的。
2010-08-16 3:46 am
台灣的法律都是保護壞人低~~看了這麼久的新聞還不明白?

六歲ㄟ~~已為親親抱抱就會生小孩的年際噹然不會掙扎啊!!
參考: 我
2010-08-16 3:23 am
跟你說啦

法官的理由還有說女童無抗拒權無能力反抗

所以就說無罪

法官這樣亂判不是頭一樁

況且又是在爆出法官收賄弊案這些事的後面

不是很巧?

公道在何處?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26 23:59: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815000010KK0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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