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媽媽有一間間了4個套房的房子,有一套房是獨立門口出入,在3年前租了給一個女人做包租,現在完約,包租的女人,很不願意交回房子,她不肯說套房內的租戶資料,叫我們自己找租客傾租約,現在已經找到其中2個套房內的租戶(已經與她們重新簽租約),還有獨立門口的套房及另共用門口的租戶找不到(即共有2個租戶找不到),我們已經貼了通知給租戶,叫他們找我們,但現在已經是2星期了,完全沒消息,但是我知道在獨立套房是有人住緊的(因為電錶行得好快),只是拍門不理我們,我打電話去土地審判處問,他們說收樓都要知道租客名,及用什麼理由去收,她們又不是欠租,也不是租約期滿,(因為根本都沒同新租客簽任何租約),土地審判處叫我去問法律意見,我問過,但又有2個不同答案,唉,,我都吾知點,,,第一個答我是,貼紙通知期限,過期就爆門入屋,cut 電 cut 水,,,,,第二個答我是,,cut 電 cut 水,迫使租客找我,再入紙申請收樓,理由是沒有合法權利使用物業,,於是我又再問番土地審判處是否可以這樣做,唉,他們只說你問律師好些,我們只做你要求的理由去做,看個官點判,咁即是點呢?????我可以點追討損失及收樓呢????我朋友說呢d正宗審死官喎,有冇人可以幫到我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