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按你所述的情況,作為一般解僱,補一個月工資作代通知金,大假、雙糧無欠你,已是做足《僱傭條例》的要求。除非另有合約規定,公司無須再給予任何補償了。
僱主不說出解僱原因更是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投訴,若僱主曾說過不喜歡你是職工會成員而解僱你,就會觸犯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若僱主因為你年紀、性別、種族、有殘疾,而非你工作能力有問題而解僱你,就會觸犯平等機會條例,可向平機會
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default.aspx投訴。
另外若證明是非法解僱,是可以向僱主額外索取補償金。有薪病假期間、工傷期間及懷孕期間被解僱,除了是因犯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都屬於非法解僱。
『公司要更改合約所以想cut走高薪的員工』
如有證據證明是因為不接受另簽新合約或更改僱用條件例如減薪、加工時...等等而遭解僱,是可以視作被公司裁員(是公司再沒能力僱用你們),除了一般的解僱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外,工齡達2年或以上的,還可以向公司討回遣散費,遣散費的計算方法是: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 3)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以$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爲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3 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如有需要,勞工處處長可以將發出申索通知的期限延長。
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拖延支付遣散費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參考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若果認為只是多取回遣散費仍是覺得受委屈!只要證明僱主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是可引用《僱傭條例》「僱傭保障」,可向僱主提出以下申索:復職或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
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 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如果有充分理由,勞工處處長可把限期再延長6 個月。如僱員想向勞資審裁處(審裁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9 個月內提出。
終止僱傭金
審裁處如果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可裁定僱主須支付僱員合理及適當的終止僱傭金。
終止僱傭金是指:(1) 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但在被解僱時未獲支付的法定權益;(2) 僱員假若繼續受僱而根據《僱傭條例》可合理地預期有權享有的權益;及 (3) 僱員根據僱傭合約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款項。
僱員的服務期即使未達到享有這些權益所需的服務年資,也可以獲得終止僱傭金。在這情形下,終止僱傭金應按實際的受僱期計算。
(看似很複雜,你的情況終止僱傭金就會是解僱代通知金、未放年假補錢、按比例補回雙糧及遣散費)
~~參考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果你認為僱主仍有可能給你復職可考慮提出申索,但最大機會僱主都只是願意支付解僱補償金。所以你"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 和 "書面通知僱主提出補償申索"所得到的結果接近一樣,後者會了復工或再被重新聘用的可能。
但能否證實是『公司要更改合約所以想cut走高薪的員工』是關鍵!不能證實的話,甚麼遣散費、補償申索都難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