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是不是可以無理解雇員工

2010-08-14 7:35 am
我在公司做滿兩年半,特然公司沒有說出原因就解雇了我,要當天離職,它補一個月工資和大假,雙糧,本人想問我可否到勞工處告公司,因我從來沒有做錯事,請問有沒有人試過這樣被公司無理解雇?

回答 (4)

2010-08-15 2:53 am
✔ 最佳答案
按你所述的情況,作為一般解僱,補一個月工資作代通知金,大假、雙糧無欠你,已是做足《僱傭條例》的要求。除非另有合約規定,公司無須再給予任何補償了。

僱主不說出解僱原因更是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投訴,若僱主曾說過不喜歡你是職工會成員而解僱你,就會觸犯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若僱主因為你年紀、性別、種族、有殘疾,而非你工作能力有問題而解僱你,就會觸犯平等機會條例,可向平機會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default.aspx投訴。

另外若證明是非法解僱,是可以向僱主額外索取補償金。有薪病假期間、工傷期間及懷孕期間被解僱,除了是因犯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都屬於非法解僱。

『公司要更改合約所以想cut走高薪的員工』
如有證據證明是因為不接受另簽新合約或更改僱用條件例如減薪、加工時...等等而遭解僱,是可以視作被公司裁員(是公司再沒能力僱用你們),除了一般的解僱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外,工齡達2年或以上的,還可以向公司討回遣散費,遣散費的計算方法是: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 3)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以$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爲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3 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如有需要,勞工處處長可以將發出申索通知的期限延長。
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拖延支付遣散費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參考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若果認為只是多取回遣散費仍是覺得受委屈!只要證明僱主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是可引用《僱傭條例》「僱傭保障」,可向僱主提出以下申索:復職或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
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 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如果有充分理由,勞工處處長可把限期再延長6 個月。如僱員想向勞資審裁處(審裁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9 個月內提出。

終止僱傭金
審裁處如果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可裁定僱主須支付僱員合理及適當的終止僱傭金。
終止僱傭金是指:(1) 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但在被解僱時未獲支付的法定權益;(2) 僱員假若繼續受僱而根據《僱傭條例》可合理地預期有權享有的權益;及 (3) 僱員根據僱傭合約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款項。
僱員的服務期即使未達到享有這些權益所需的服務年資,也可以獲得終止僱傭金。在這情形下,終止僱傭金應按實際的受僱期計算。
(看似很複雜,你的情況終止僱傭金就會是解僱代通知金、未放年假補錢、按比例補回雙糧及遣散費)
~~參考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果你認為僱主仍有可能給你復職可考慮提出申索,但最大機會僱主都只是願意支付解僱補償金。所以你"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 和 "書面通知僱主提出補償申索"所得到的結果接近一樣,後者會了復工或再被重新聘用的可能。

但能否證實是『公司要更改合約所以想cut走高薪的員工』是關鍵!不能證實的話,甚麼遣散費、補償申索都難以成立。
2010-08-15 6:04 am
叼那嘛叼搞你老板喊价产拉
2010-08-14 8:11 pm
你說得對,僱主可以在任何時候,不需要任何理

由去解僱任何一位或多位僱員,只要僱主依足勞

工法例來補償給有關僱員,即使去到勞工處,也

不會幫得上什麼。
2010-08-14 5:02 pm
可以到勞工處, 因為還有牽涉到平等機會.

除非該職位不再聘請, 否則一定要有嚴重過失及警告, 才可以解顧該名員工, 否則可以告上庭, 由個官判.

所以除了到勞工處, 還要到平等機會作出投訴.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26: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813000051KK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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