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女的想離婚申請援綜,在共同申請離婚上只要求男方付瞻養費1000元.現法庭要她解釋如何用1000元供養子女?
答:在下奇怪為何家事法庭的法官會有此一問?按理離婚雙方祇要達成協議,贍養費數目的多寡不在法官的處理之列!當然不排除法官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要求有更深入的了解!
他們可以如實向法官相告,雖然大家不能長相廝守,但仍然是子女的父母,希望好來好去!由於男方的經濟出現問題,故再高的贍養費他都是無能為力,故大家協議暫時以一千元作贍養費的數額,他日男方經濟好轉時會自行提高!
正常人都明白一千元如何生活呢?女方可以向法官表明會找工作照顧家庭,男方的一千元是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效用!當然更可向法官直言有申領綜援的打算,綜援金就是為幫助這等低收入家庭所設,向法官申明考慮暫時申領綜援待環境改善,是無問題的!
女方現實際情況是同2個兒子做水客維持生活的.因男方是的確沒錢給瞻養費了.來緊又開學了.水客工作難以維持下去.請問這情況能否申請援綜 ?
答:走水貨即是非固定性質的工作,收入亦當然無保障!那離婚後無工作收入來源,加上要照顧二名求學中的子女,當然符合申領綜援的條件!但最終能通過審批否仍要視乎能否通過社會福利署的資產審查!
請匿名 網友直接向社署作出綜援申請吧!那些非經常性走水貨工作,可以不提也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