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經營公司 (無限公司)
e.g 每月毛利 $10,000.00
租+其他開支 $5,000.00
即每月純利 $5,000.00
計算利得稅時,應評稅利潤應為:
$5,000 (純利) X 12 = $60,000 (假設所有開支都合符稅例)
稅款應為 15% x $60,000 = $9,000
由於要繳付暫繳稅,因此,應交稅款便是 $9,000 x 2 = $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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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但, 我可否選用個人課稅, 利用個人免稅額和父母免稅額去扣減獨資經營公司 (無限公司) 的利潤, 如可以, 係咪 :
$60,000.00 -108,000 (個人免稅額) - $60,000(父母免稅額) = 即無須交稅 ??
2) 如以上述計算, 我可否再選 夫妻合併報稅, 讓我老公享用我部份餘額的免稅額去減輕佢既薪俸稅 ??
3) 又假設, 今年獨資經營公司 (無限公司) 是 Loss, 即一定唔洗繳稅. 咁我還可以用個人課稅 + 夫妻合併報稅, 讓我老公享用我的個人免稅額+父母免稅額+ 無限公司 Loss 去減輕佢既薪俸稅嗎 ?
a, 如可以, 咁獨資經營公司 (無限公司) 的今年既 loss, 係咪就唔可以 C/F 去下年 ?
b, 如不可以, 咁我老公即只可享用我的個人免稅額, 咁我既父母免稅額佢係咪唔報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