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近日經一地產代理放售了一物業,在電話商討中,地產代理稱有買家同意以本人開出的價格買入。當去到地產代理公司準備簽署買賣合約時,地產經紀聲稱可以代爭取到更好價,並希望增加的差額按比率分(例如按七三分,即地產代理分三成)。
基於有關售價高出原先訂的價格,所以在向地產經紀表明有關造法要合法合規下,最終在臨時買賣合約的佣金中增加了此部份金額(即支付予地產代理的佣金較一般的1%高)。
請問買賣樓宇佣金有規定嗎?
賣家可以因地產代理積極爭取到高價而給予多過1%的佣金嗎?
有關造法有否抵觸任何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