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交房租拒不見面

2010-08-09 7:06 pm
當時房客說因急需趕快搬入,事後會再跟我們補合約及押金,所以就將鑰匙交給他了,但事後他就開始推託不簽合約也不付押金,房租繳了三個月之後也開始不繳了,打電話也不接,請問該怎麼辦呢???
她當時給的名片,打電話去該公司也說根本沒有這麼人,我可以用刑事詐騙去告嗎??

回答 (8)

2010-08-10 2:38 am
✔ 最佳答案
首先先給大大一個知識本案看來是屬於民事案件,
Q:她當時給的名片,打電話去該公司也說根本沒有這麼人,我可以用刑事詐騙去告嗎??
A:不訪先了解是否這間公司真的是沒有這個人,因為有些公司會有特定的一些電話不想接,或是不熟的也不想接都會說沒這個人或是這個人現在不在位子上等等....請查明後在告,否則又被對方反告那一切都滑不來唷!請三思

首先我想要先了解房客現在還有回去睡覺嗎?
如果還遇的到對方的話可告知對方,請簽合約書如不簽麻煩請搬走或是將租金付清在續租

還有個人看法妳自行參考:房屋出租是需繳稅,如未繳稅似同逃漏稅,
如房東自己本身未繳稅將會被處分的,所以如對方租金不是歉很多的話小弟勸你快速將房客趕走,不然就是請它簽合約書
參考: *~挖細北七哩賀~*
2015-07-09 2:25 pm
我個人推薦591租屋網,我那間地下室花了兩個月就出租去了
2010-08-09 9:47 pm
您好:承租人於承租房屋時因個人因素,與房東協調先搬入再簽約;但是經房東多次通知簽約都不予理會,房東可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於規定期限內前來辦理簽約事宜,否則將請承租人限期返還房屋。經過了3個月後承租人開始不繳房租,依照法律規定承租人只要有積欠一期(含)以上房租,房東就有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給付房租;承租人若是已積欠超過2期(含)以上房租,房東就可以寄發存證信催告給付2期租金,並預告終止契約。承租人經過房東催告後仍不處理相關事務,依照民法第440條規定房東可以依法終止契約。(若是無法得知承租人的詳細聯絡,地址存證信函可以寄到租屋處。)期限內假如承租人還是沒有出面處理,房東可以持租賃契約書與存證信函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是到法院對承租人提出『強制遷離』的法律程序,並且提出償還房租與相關費用的訴訟。租賃相關法規查詢與諮詢『崔媽媽基金會』http://www.tmm.org.tw/tindex.html存證信函範例,請參考http://www.tmm.org.tw/pub/rentlaw-8.htm參考法規民法第440條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期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參考: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青玉
2010-08-09 8:55 pm
我看你也沒有對方的身份資料 ^^ 講難聽點,你是「貪」租金收入而己。同時對方再怎麼急需?當事人也可以馬上書面合約簽一簽再說 ^^

你現在要先想辦法確認,當事人是否還有居住的事實?

有居住的事實,那你就要想辦法「堵人」!警察、里長只要知道你這是「租賃」爭議,它不會願意給你「會同」,因為房客出面異議,警察、里長可能都會有事,因為說謊的可能是你 ^^ 等你堵到人後,再趕快請警察前來調查其真實身份,後續看是要訴訟還是什麼的?再說吧

沒居住的事實,那你就是請個鎖匠「破門」!搞不好死在裡面也說不一定 ^^

很多人光空談理論,是不切實際的 ^^
2010-08-09 7:55 pm
因為沒有書面合約,所以建議您先寄個存證信函給房客要求終止租賃關係(大意就是因為對方沒繳房租你不想租給他了!請他在XX年XX月XX日年搬離!期日之後未搬走的所有物品一律視為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
時間到了之後會同警察開鎖進入,再去換鎖,其他部分看你要認賠殺出還是要提看索賠,不過提告索賠曠日費時,而且通常不了了之,您自己評估看看囉!!
期滿之後找警察會同開門進入
2010-08-09 7:52 pm
不用急著進入司法程序
你们沒簽契約 口頭上承諾也算契約 只是為不定期契約
民法893條 你可以扣留他的東西 抵押債權(房租)

也因為沒簽契約 所以你們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請他付清房租後 搬離開

你真的要走法律途徑 只能民事 不能刑事喔
因為他說事後簽約 又沒說不簽
你如果不同意 可以不租
你有決定權
而且他房租繳了三個月
所以與詐欺不該當
2010-08-09 7:31 pm
承租人於何等情形下得提早終止租約?  按租賃契約訂定後,雙方當事人皆受契約效力拘束,不得隨意變更。惟其契約之履行造成一方不利益,或影響權利之行使,受影響之一方非不得依法提前終止契約。按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故租賃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具有危及承租人或同居人安全健康之瑕疵,或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造成租賃物毀損,就未毀損部分,不符承租人之使用目的(如承租房地供居住停車之用,現房屋全倒,只餘停車之地。),則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前,仍得終止租賃契約。此外,當事人若有其他特別約定之終止事由,於該事由發生時亦得終止租約。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64

由於內容太過於繁長請大大自行上去參閱卸卸
最後請警察或里長來處理
在把門鎖給換過

2010-08-09 7:18 pm
我比你好一點也是碰到不好的房客,應該可以請當地村長或里長和警察一起
去看租或不租給個時間,我就是用這個辦法的。後來有搬了只是讓他多住一
個月。

收錄日期: 2021-04-30 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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