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 8月3日 遞辭職信, 寫了 8月14日係最後一天
(公司寫明 "員工需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主管申請離職" ,咁離識日應是9月2日)
即係提前了12(13)日 (上司話俾埋8月15日人工)
問題:
*** 公司要求本人先補回一個月通知金, 公司再出返8月1 至15日的人工, 這樣對嗎?
本人己經提前12日通知, 為何要補回一個月通知?
是不是應補8月16日至9月2日? 請問我應補回幾多天通知金給公司才對?
另外, 那通知金是由公司計定本人自己計算? 若我給了公司通知金, 公司是不是應給予我書面證明?
急須知道應怎樣處理這問題, 請大家幫忙回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