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公屋分配,未轉名人去世

2010-08-07 7:41 am
我和先生已經離婚,離婚協議會將聯名公屋轉我單方擁有!但層樓啱供完,搞梗轉名手續,問:我現在患有絕症,如果我萬一不幸在轉名前過生,而我會寫下遺囑留層樓俾外孫,法律上承認否?我女兒本身有居屋在手,可否承繼呢?

回答 (2)

2010-08-07 7:52 p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現在患有絕症,如果我萬一不幸在轉名前過生,而我會寫下遺囑留層樓俾外孫,法律上承認否?我女兒本身有居屋在手,可否承繼呢?

答:由於匿名 網友跟前夫離婚後已協議,將這聯名持有的自置公屋物業轉歸你名下獨自持有,而該等手續亦已在進行當中則對此在下不表示意見!

但在下 想問匿名 網友既擔憂自身健康問題,為何不索性一次過將這公屋物業業權轉歸屬意的人呢?如此豈不省事亦無需顧慮自身病況做成的影響!

不過或許尚有其他原因致令匿名 網友有這決定也未可料!


回歸正題!
假設前夫未完成將物業轉歸你名下前你便不幸離世,那將會有幾個可能性出現!

第一前夫繼續這個行動,當完成轉移手續後這物業會全歸你名下!並由於業權持有人經已離世,這物業便成為她的遺產,往後一切便按遺產承辦的方式去解決!這時你有立下遺囑則按遺囑辦,無則按一般方法去處理!

第二假設前夫在你離世後中止轉移程序,即是這物業仍未轉由你獨自持有!那按原生死契聯名持有業權的精神,你前夫將變為全部業權的所有人!由於業權轉移未完成,那按生死契訂立的精神這物業全屬前夫所有,你縱使立有遺囑指示如何處理名下業權也是無效的!

第三是假設前夫確停止轉名,那理論上你離世後你的遺產執行人有權入稟法庭要求他履行轉名之協定!但對方亦可以用轉移業權協議祇適用於你們離婚這事上,轉移的業權亦祇是歸你所有,當你離世後再無這轉移的需要作理由去抗辯!到時如何判斷就端視法官的裁決!

要知道能否以遺囑的形式將業權留給外孫或其他家人,主要取決於在你離世時業權轉移完成未!
簡單地說當程序已完成,你可以用立遺囑的方式全權處置,相反程序未完則有遺囑都無用,因那以聯名方式持有的業權經已不屬你所有(在你離世後)!


至於解決業權問題後,你女兒本身持有居屋可否接受業權?答案是可以的!

由於居屋是一次過的房屋福利,並非如公屋般要按年審查收入資產,故居屋業權人不會因為資產超標而被房署追究!難道居屋業權人不能中六合彩頭獎嗎?收到親人遺產(不管是物業或現金)跟持有居屋有何關係呢?
限制祇在於居屋業權人不能再次享受房屋福利和出售時地價方面,而由於這公屋亦已是自置單位,則除在出售時要補地價外再無其他業權轉讓限制!

由於這公屋業權轉移不屬正式出售(由你這業權人轉名給親人),可以無需補地價!但當然亦有相當多的手續要辦和 $2,100元的手續費要支付給房署!其他法律文件的費用你們自行負責!

租置公屋的業權轉讓問題,請參考下列房署網頁內的相關資料!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shos/tpsownership/0,,,00.html

就匿名 網友的問題,最有利的自然是取得全部物業業權後才作決定!因變數相對較少!

別太煩惱了!對身體病況無益!祝 早日康復!
參考: 房屋署網頁 + cecimak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0-08-07 5:45 pm


收錄日期: 2021-04-26 14:53:4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806000051KK0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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