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法庭上官方使用的)
更新1:
「阻差辦公」- 「差」並非獨指警務人員, 亦包括其他公職人員。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二八章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第二十三節規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的罪行,最高罰款港幣一千元,及監禁半年。
更新2:
於法洌上: 但有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俗稱之阻差辦公,不論你妨礙差人抑或食環署、交通督導員) 都屬同一條罪。 如「阻差辦公」控罪純譯作「Obstructing or 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相信未夠全面, 未能覆蓋其他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 因為食環署或交通督導員均不入 police officer。
更新3:
此題發問後, 在下於另一法律常識題曾請教一網友有關「阻差辦公」控罪之正式英文翻譯, 其答覆如下: 「阻差辦公」之正式控罪係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 "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 英文翻譯係 "Resisting or obstructing a public officer or other person lawfully engaged in a public duty".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1008050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