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DOJ申請嘅係裁判官覆核判刑 (Magistracy Review of Sentence). 覆核裁判法院嘅判刑分兩種: 一種係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判刑, 由上訴庭3個法官去睇吓有無判錯. 一種係向裁判法院申請, 由原審裁判官覆核判刑, 即係由個主審裁判官佢自己睇番佢有無判錯. DOJ正常一般做法都係向CA申請覆核, 原因正正就係唔相信原審裁判官自己覆核自己嘅公正 / 公信力. 但今次判決咁大迴響, DOJ居然一反常態向裁判法院申請覆核判刑, 而唔直接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判刑, 奇怪…2. 要出庭, 但不需作供.3. 係 open court處理, 即係公開予公衆人士旁聽.4. 未必. 視乎個官決定.5. 一般嚟講刑期短嘅犯人係有較大機會被批准保釋等候上訴嘅. 此案就算判監都只係大約三個月所以不論犯人係誰都好大機會被批准保釋等候上訴.個人意見, 做場大戲啫…試問聲, 有邊個裁判官會話自己當初判錯案呀? 唔想撈咩!
請參考小弟另一答案: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10080401908
2010-08-09 16:49:53 補充:
救星兄: 而家係告佢 cap. 232 <警隊條例> sect.63, 並非cap.212 <侵害人身罪條例> sect. 36. sect. 63 並非 exceptional offence, 所以可以緩刑.
2010-08-09 16:53:59 補充:
1. 是原審裁判法官自己覆核自己, 但係會由控辯雙方律師陳詞, 試圖說服個官改判 / 維持原判. 但你講得啱, 係人都知原審裁判法官佢實話自己冇判錯... 結果亦証明咗係咁.
2. 如 (1)
2010-08-11 14:37:49 補充:
「阻差辦公」之正式控罪係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 "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
英文翻譯係 "Resisting or obstructing a public officer or other person lawfully engaged in a public du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