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當時相方私下還簽了一張紙已3萬元費用作轉名補償,但她之後反口,要7萬元先肯去做轉名手續
假設沒有任何不利因素影響該簽署合約既有效性,例如:
相方均是於自願(如冇威迫利誘)的情況下簽;
你已經按照協定的條款比左該3萬蚊佢;
最重要一點
該合約既條款沒有對對方構成"嚴重"不公平。(即係話,要視乎你地雙方於婚姻其間就該物業及家庭既貢獻(包括金錢上及非金錢上))。
舉例:相方婚期短暫,首期供樓都係你比晒,佢全職家庭主婦,又冇仔女要照顧的話,那相對地可能比3萬蚊佢並唔算苛刻。(你仲有冇比贍養費佢?)
假設情況接近上述所寫,你可搵律師出信(一千幾百蚊),push佢(要佢履行當時協定)轉返名,否則要佢賠償有關損失。
so,你都係搵律師快d攪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