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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如果丈夫把自己的財產轉給子女,那麽妻子要求離婚時,可以瓜分這些財產嗎?如果可以,那法庭會如何分配?
答:樓主的這個問題要視乎幾個不同的情況去討論!
第一假設丈夫將名下財產以合法的手續轉移或送贈給子女,如將物業或其他資產轉歸子女名下!並已有一段不短的日子,則該等財產已屬子女名下的私產!那當丈夫跟妻子離婚時,妻子當然未能要求攤分這些不屬丈夫名下的資產!
但假設轉移程序剛完成後丈夫就申請離婚,則轉移資產以逃避妻子追索的動機相當明顯!這時妻子或能透過法律程序去挑戰這些資產轉移的合法性,當然能否勝訴要視乎法官的理解和判斷!
第二就是丈夫這些將資產轉移給子女的程序未正式完成,如祇是立下遺囑讓子女在他過世後去承繼!
假設丈夫離婚時,由於他尚在人間故遺囑不會被執行!即是這些所有資產仍在他名下,故離婚時妻子可以對他名下資產作出攤分的要求!
再假設丈夫已離世(即是跟離婚無關係而變為遺產承辦問題),如果他立有遺囑如何處置財產,則他的遺產執行人將按其遺囑意願去全權處理!假設遺囑內訂明將全數財產給子女繼承,那基本上遺孀在法理上亦難獲分毫!
不過,《 財產繼承 (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 ( 香港法例第 481 章 ) 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故妻子有權憑藉上述法例去挑戰不獲分毫的決定,當然能否勝訴同樣視乎法庭決定!
回到離婚時雙方財產會如何分配的問題上!
現假設妻子在離婚時仍然擁有跟丈夫分產的權利,則可以參考下列資料!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下列基本原則需要留意: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b.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c.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也許是經過某些關於名人離婚個案(尤其是海外個案) 的新聞報道,使人錯誤認為妻子必定會獲得可供分配財產的若干百分比。 如前文所述,香港法例與其他國家不同。香港的離婚個案沒有指定的財產分配百分比。在某些離婚個案中,如雙方各自為家庭財產作出貢獻,並有同樣需求,則可獲判由雙方平均分配。而在某些個案中,妻子可能獲得大部分的財產,原因是她需要為本身和子女維持生活所需,而丈夫能夠負擔自己的生活開支。如婚姻時期短暫而丈夫婚前非常富有,他或可保有絕大部分的財產。而實際上,每一個案都要根據本身的個別事實作出判決。d. 贍養費或「徹底分清」
妻子通常有權分享聯名財產,而且還可能獲得定期支付的贍養費。 法庭亦會考慮是否能以「徹底分清」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徹底分清」指一次過分配財產和 / 或支付整筆款額 (一筆過或分期支付),以便雙方將不愉快事件拋開並開始新生活,亦毋須再度記起婚姻破裂的傷痛或承受訴訟的擔子(例如要追收被拖欠的贍養費)。e. 業務的擁有權
假設丈夫擁有具備資本價值的業務,而該業務是他的收入來源,該業務的估值便可能出現爭拗。如業務本身擁有物業或其他昂貴資產或設備等,便可委託合資格人士(例如會計師)進行估算。如在目前或短期內不打算出售該業務,其主要價值便是它能夠產生的收入,如丈夫將會向妻子和 / 或子女支付贍養費,這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如業務可繼續順利運作,亦將使他們獲益。業務估值出現爭拗之原因,是由於每一方之會計師的估值方法及結果往往有重大差異。由丈夫委託之會計師可能會作出較低之估值,但由妻子委託之會計師則可能會作出較真確之估值。如雙方的會計師不能就估值達成協議,可能會被傳召出庭作證,這往往會招致昂貴費用。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matrimonialMatters/divorce/financialMatters/q1.shtml
參考: 網上資料 +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