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在一間餐廳作經理, 不知公司顧非法勞工(洗碗)被警方拉了, 已第二次去入境處報到了. 此人是經判頭公司的人帶來頂上一個也是判頭公司的人, 後來此洗碗回鄉前要求經理等他再來時直接出糧給他不經判頭公司. 算不算經理直接顧用他?經理有經老闆口頭批准, 但判頭公司不是經理找來的.公司堅稱經理紓忽看身分證且不知判頭公司會派什麼人來, 那顧主需負法律責任嗎? 經理需負法律責任嗎?
1) 此經理只簽過給洗碗出糧的零用單, 無其他文件.
2) 經理無訂立僱用他人的僱傭合約,
3) 那判頭公司不是經理接洽的.
4) 是否要視乎洗碗的口供?
那經理還有責任嗎? 無任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