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首先小弟試吓用法律角度睇吓個官嘅判刑:
小弟我無睇過判詞, 所以以下只係小弟跟據新聞報導所作嘅一點愚見, 並非專業意見. 如有錯處, 請各方好友指教!其實cap. 232 <警隊條例> sect.63同cap.212 <侵害人身罪條例> sect. 36雖然同樣關乎襲警, 但兩者係有少許分別嘅. S.63係適用於警員執行任務 (executing his duty) 時遇到反抗或受到襲擊. 例如有差佬查身份証, 我唔俾佢睇兼推開佢, 咁我就可能被告s.63. 而 s. 36係適用於警員執行拘捕 (executing an arrest) 時遇到反抗或受到襲擊, 即係例如差佬在我身上搜到k仔要拘捕我, 我打佢一巴兼雞咁腳走, 咁我就可能被告 s. 36. DOJ用 sect.63定係 sect. 36 告一個人, 要睇當時情況. 照睇ms. bokhary 佢拒絕吹波, 已經犯法. 警員當時應該係要拘捕佢, 而唔係查問佢. 佢行咗去即係拒捕, 掌摑個差人就係襲警. 個人愚見, 係應該告 s.36嘅. 律政署告佢 s.63, 的確係有商確之慮.裁判官在判案時曾話 “犯人有好嘅家庭背境”. 在 n咁多嘅各級法庭案件判刑中, 法官們不只一次話過家庭背境並非有效嘅求情 / 減刑因素. 所以犯人是否出身富有、有否良好教育、老豆有無生癌、老母係唔係日做18個鐘掃街、犯人坐監會否令佢家庭陷入困境等等, 都唔係減刑因素, 法官不應用作予以輕判嘅原因.一般刑事案件, 如果犯人過往有相同嘅犯罪紀錄, 係會成為加刑因素嘅. 此案被告第三次干犯同樣罪行, 裁判官應視此為加刑因素. 在法庭判刑類別中, 罰錢係最輕, 其次係感化, 跟住係社會服務令, 再重d係緩刑, 最重係監禁. 此案被告上一次已被判社會服務令, 今次判感化, 實際上判刑反而輕過上一次.香港監獄有好完善嘅醫療服務. 現實中, 犯人睇病係唔使排隊嘅. 一個有白內障嘅病人睇公立可能要排9個月, 但一個有白內障嘅犯人可以21日內有得做手術. 一般嚟講, 法庭係相信病犯人在監房係可以得到適當嘅治療. 上個月有一名患精神分裂症嘅無業男子持刀斬死女鄰居被判入小欖精神病院, 就係一個 “犯人在監房係可以得到適當嘅治療” 嘅例子. 所以裁判官在判案時話 “犯人係一個病人唔係一個壞人”而不將佢監禁, 實有可相議之慮.舊年有5成犯襲警嘅人被判監禁式刑罰. 當中有80%係初犯嘅. 我㩒咗15個CACC 案例, 全部都係判3個月監禁, 亦係全部被CA 確認嘅. 當中有11個係初犯, 4個係黑手. 全部並無判感化, 連緩刑都無.裁判官好明顯並無考慮到被告過往有相同嘅犯罪紀錄, 或者有考慮到而不給予比重, 係判斷上犯錯 (erred in judgement). 判刑時考慮被告嘅家庭背境, 亦係原則上犯錯 (wrong in principle). 參考完過往案例仍判被告感化, 就係明顯過輕 (manifestly inadequate).以下純為個人立場 / 意見:個人認為此案應判3個月監禁, 但因應犯人嘅病況, 予以緩刑18個, 期間犯人要定期接受治療, 並將報告定期呈交法庭審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於小弟對此案嘅諗法, 正如kenzzz兄所言, 不屬知識範圍, 不應在此發表. 有興趣可上小弟個 yahoo blog 睇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