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4/5疾病津貼一問!我唔知有冇得拎

2010-08-04 12:37 am
我連續放左4日病假啦. o甘系有薪病假..系full pay, 甘我想問,我仲有冇得拎4/5疾病津貼,d個津貼系咩黎架?!

回答 (2)

2010-08-04 5:40 am
✔ 最佳答案
《僱傭條例》規定只要:
按連續性合約(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受僱;
累積足夠有薪病假;
所請病假四天或以上;
有適當醫生證明書(醫生紙。
就可以得回放病假日數的工資的五分四工資作疾病津貼。
~~參考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五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你只要附合以上條件,就有資格領取疾病津貼。然而就算不完全附合以上條件,僱主願以給疾病津貼,甚至較法例規定為高是不會違反《僱傭條例》。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二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公司給你病假支取全薪,也就是較《僱傭條例》多支了1/5工資作病假津貼,這沒有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自然沒有違反《僱傭條例》。
另外公司還會不會再依法例支付4/5的疾病津貼,要看僱主的意願了,公司已依例給了4/5疾病津貼,並且多給了1/5,除非合約(包括口頭承諾)有聲明公司願意多給較《僱傭條例》多給一天病假津貼,否則僱主是可以不用再給4/5的病假津貼給你了。但願主願意再多給津貼是不違法。

2010-08-03 21:49:02 補充:
"但願主"是"但僱主"之誤!
2010-08-05 11:52 pm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員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請參考本章「有薪病假的類別」部份);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上文第一段)。


在勞工法例上,有薪病假只可領取4/5的人工,好明顯你的公司給予你們的疾病津貼,遠好過法例所規定的。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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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803000051KK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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