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僱傭條例》規定只要:
按連續性合約(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受僱;
累積足夠有薪病假;
所請病假四天或以上;
有適當醫生證明書(醫生紙。
就可以得回放病假日數的工資的五分四工資作疾病津貼。
~~參考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五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你只要附合以上條件,就有資格領取疾病津貼。然而就算不完全附合以上條件,僱主願以給疾病津貼,甚至較法例規定為高是不會違反《僱傭條例》。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二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公司給你病假支取全薪,也就是較《僱傭條例》多支了1/5工資作病假津貼,這沒有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自然沒有違反《僱傭條例》。
另外公司還會不會再依法例支付4/5的疾病津貼,要看僱主的意願了,公司已依例給了4/5疾病津貼,並且多給了1/5,除非合約(包括口頭承諾)有聲明公司願意多給較《僱傭條例》多給一天病假津貼,否則僱主是可以不用再給4/5的病假津貼給你了。但願主願意再多給津貼是不違法。
2010-08-03 21:49:02 補充:
"但願主"是"但僱主"之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