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討論上的問題

2010-08-03 10:23 pm
老師給了一個討論題,題目是: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猥褻侵犯(即非禮),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但任何人只會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 但如果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的男朋友又適用嗎?即是說如果一男子與她的女朋友親熱而摸該女子的身體,而該女子是,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而男子又知情之下,那這情況又會否構成猥褻侵犯?

回答 (3)

2010-08-04 1:20 am
✔ 最佳答案
你所講嘅係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第4項. 條文內容係 - 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 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但任何人只會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 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即係話, 如果男方並非佢合法老公, 而知道女方係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仍猥褻侵犯佢, 咁男方就係犯法. 法例並無列明男方嘅身份, 所以即使係佢男友, 及女方係自願, 都係犯法. 如果男方並不知道女方係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佢就無犯法. 此例有d特別, 係要男方 (被告) 去証明佢並不知道女方係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一般刑事法律, 舉証責任在控方, 被告係不需要証明自己清白嘅.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10-08-06 8:58 pm
在查閱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中規定: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的 女子在 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關於在現代所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證據上大概指的是服用醫事處方藥物,對本身即為弱勢的女子,再加上行為能力遭受限制,在法律上受猥褻侵犯罪條文保護,可以照顧到身為雙重弱勢族群的法律權益,所以是構成法律上的侵犯的。
2010-08-03 11:43 pm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

男朋友冇法定地位,同佢親熱,當然會構成猥褻侵犯啦。

不過,我都唔知呢類人士可唔可以結婚呢(有效婚姻) ?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46: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803000051KK0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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