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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講嘅係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第4項. 條文內容係 - 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 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但任何人只會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 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即係話, 如果男方並非佢合法老公, 而知道女方係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仍猥褻侵犯佢, 咁男方就係犯法. 法例並無列明男方嘅身份, 所以即使係佢男友, 及女方係自願, 都係犯法. 如果男方並不知道女方係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佢就無犯法. 此例有d特別, 係要男方 (被告) 去証明佢並不知道女方係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一般刑事法律, 舉証責任在控方, 被告係不需要証明自己清白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