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庭從何入手

2010-08-01 8:07 am
是不是齊備文件向當初判地方入品不耍律師
更新1:

因入不敷支是不是要找律師上法庭才能改以前約十餘年前的判令每月幾仟元給前妻

回答 (2)

2010-08-02 8:08 pm
✔ 最佳答案
因入不敷支是不是要找律師上法庭才能改以前約十餘年前的判令每月幾仟元給前妻........


首先提提你,如果該(十多年前)贍養費的判令中閣下須支付予對方的贍養費是包括支付予家庭子女的生活費的話,你要千萬留意,就閣下支付予子女的贍養費,只須要支付予子女分別直至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你應該先了解子女的狀況,如子女已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你可即時停止支付有關子女贍養費。(註:但如該(十多年前)贍養費的判令包括要支付配偶個人的生活費,就要一直支付至對方改嫁為止 !)

閣下如欲更改該(十多年前)贍養費的判令,可以親身到家事法庭登記處,向職員表明你欲申請更改當日有關的贍養費判令(為方便計,請一同帶埋贍養費判令副本去),職員會比所須文件你填,即係包括傳票及誓章表格。

傳票:先填上有關資料(如本身法庭檔案編號等),再填上你欲申請的事項,即申請更改XXXX年XX月XX日的贍養費判令,(如你是該案答辯人)答辯人須支付予呈請人的贍養費由每月XXX元更改至XXX元。

誓章:填上你申請原因,一定要附有關證明,即係有關你經濟狀況的文件副本,例如銀行月結單/存摺記錄等等(最緊要預先影齊所有有關你經濟的文件夾晒去誓章度)。

填晒次後就去排期聆訊見官,雙方都要出席,唔使搵律師,最緊要比法官由你提供既文件了解得到你經濟狀況不能再繼續支付原來的贍養費。
2010-08-01 8:38 pm
你是否想入稟家事法庭申請離婚?根據香港法律,離婚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並受《婚姻訴訟條例》所規管,你是可以選擇單方面或雙方同意離婚,會有明顯分別的,而且未必需要聘請律師,只要自己辦妥相關手續便可,現簡述如下:


1。如屬於單方面申請離婚, 你必須要證明與對方的婚姻已達至無可挽救的階段,例如對方通姦或經常做出一些不合理的行為,例如酗酒、沉迷賭博或使用暴力等等,引致無法與對方共同生活,或者以下最常見的情況:

●雙方已分居二年,這情況無需對方同意亦可單方面向法院申請離婚!
如能夠提供充分証據證明對方有以上的不合理行為,法院是有酌情權批准未分居滿一年,亦可離婚。

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2。如屬於共同申請離婚:
●雙方已分居一年,而對方亦同意離婚!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並親自送交上述地點。


3。如有子女,便要考慮撫養權及贍養費及財產分配等等。如果雙方未能就此問題達成協議,雙方便要浪費時間並交由法庭來作出判決。
而贍養費可以是由丈夫或妻子負責,時乎婚前的生活費支出是由那一方支付而定。而贍養費即是合理的生活費,包括衣食住行以及子女的學費等等!

4。香港現時的司法制度,已設立了家事調解服務,但屬於自願參與性質,這可減低雙方訴訟上的時間及金錢損失。

5。另外,亦可引用一些法例內說明的6個可使婚姻無效的因素為理由 ,現簡述最常見的4點,例如:
●無能力圓房以致未有完婚;
●故意拒絕圓房以致未有完婚;
●對方在結婚時已患有傳染性的性病;
●結婚時已懷孕,而BB並非屬於對方等等!


如果你的個案是以下情況,建議你聘請律師提供協助會較為妥當:
配偶不同意離婚 雙方不能就子女或財務安排達成協議 如果你想再知多D初步的法律意見,你可以前往各區的民政事務處預約當值的免費律師,查詢多D資料!

希望本人能解答到你的問題。

參考: 本人現只專責勞資案件,出入法庭數百次!

收錄日期: 2021-04-26 16:47: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801000051KK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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