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肚孕婦,但公司結業唔賠錢,又唔俾走!

2010-07-31 1:27 am
我依家陀B七個月,到十月尾生得,但公司7月8號宣布公司在8月31號正式結業,當時就叫我地全同事簽佐份嘢,內容係咁的: XX公司抬頭

A小姐(即係本人):

本公司現決定於201年8月31正式結束營業。
按香港勞工法例提前一個月通知,今天正式生效。
一切會依據僱傭條例作補償。

此通知書將一式兩份予XX公司及僱員 A小姐,身份證號碼:XX,各執一份。

XX公司 A小姐簽署
老板簽署 2010年7月8日
2010年7月8日

當時老板當住全同事的面講公司幾困難咁,我地都知,同埋很口響地話一定會賠足俾我地.但她點都冇話實際返到8月幾號,只話"到時你地如果想返的話,都可以返來幫幫手架." 同埋有一點,她好強調呢份嘢唔係解僱信,因為唔係我地做得差,只係公司經營唔到啦. 咁我地當時聽到她咁講,都簽佐同意啦.

但到前日,即7月28日,我再問返她係咪返到8月7日,即一個月通知期.她居然話,唔係呀,你地D ORDER都未走完貨,都未跟完,(實際她當初預算ORDER7月24日走完,咁就可以叫我地8月頭走,但點知個客成日有麻煩嘢出現,搞到D ORDER很多未走貨,依家預計到8月中先走得晒) .跟住我同她講,但照個份裁員書同我地僱傭合約上寫明係一個月通知期wor. 但她一直話唔係,也冇明確同我地講幾時最後一日.

過佐半個鐘頭,她一入來寫字樓,即刻對著我話:"個份嘢(她一路都唔肯講係裁員書架),只係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地幾時結業,對其他同事有效,她地可以8月7號走架,但對你係冇效的,因為你係大肚婆,勞工法例話唔俾炒你架(呢個時候她居然又自動話"炒"呢個字!) ,你係受生育保障的! 你要到8月31號的,之後公司轉佐老板細佬做,到時公司仲有一個細客要跟,你要幫手做到你生完bb架! "又話"我都係想賠俾你的,但依家點算先?我唔知呀,你僱員問返勞工處點做啦,"好啦,咁我即刻就打電話去問勞工處, 勞工處的回答就係,最主要係睇僱主同僱員點協商o者,如果達成一致的協議的話就可以咯,"跟住我同她講返話:"係我同意公司俾我走wor,我可以寫返份承諾書,唔會投訴公司架," 但係她死都唔肯,又重覆話,唔可以炒我,但關乜野事o者,她依家係公司結業嘛,她自己係同事面前都死話唔係炒我地,而且雖然我係大肚,但我肯井且都同意簽署裁員書.她係咪就係唔想賠大肚婆應有的補償呀? 我應該點做呀?她真係好過份呀! 同埋個份通知書係咪其實係裁員通知書?她死都唔肯講係裁員書,只係話係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地結業了.

回答 (2)

2010-07-31 8:16 am
✔ 最佳答案
看你提供的資料,所簽署的只是公司一個月後會結束的通知,你簽署和沒簽署都沒有太大的分別,你應當關注的是公司準備遣散員工還是得到新組公司答允全面接收舊公司的員工。公司口頭聲明這次通知不是解僱員工,好明顯是新組公司願意接收舊公司員工了。公司這樣通知員工,還有一作用是讓不願意為新組公司工作的員工有足夠辭職通知期辭職。

你當時若立即提出自願辭職的話,就會是一個月通知期辭職,一個月後的8月8日就可以不用補償代通知金給僱主離去,僱主要在7天內支付你應得工資,若有年假未放可以按比例取回年假薪酬。若過期僱主不發工資給你就到勞工處投訴僱主拖欠工資就是了。

如果你當時並沒有提出要辭職的話,現刻又想只做到8月7日後離去不再為新組公司工作,你最好明天立即通知僱主,那麼你只須補償一個月減9天的工資給新組公司的僱主作代通知金就可以了。若果你到8月7日才提出即時辭職,就有須要補償新組公司的僱主一個月代通知金了。

公司結業只要找到新公司接收員工(聘用條件不外)就無須遣散員工,法例並不禁止懷孕員工辭職,只要給予公司足夠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就可以了。法例對懷孕員工有職業保障,但不包括可以強迫僱主解僱他。

我知道我這樣回答對一個滿以為僱主必須給她遣散費的懷孕女士來說是相當殘忍,但我說的是實話!!!建議你還是放完10周有薪產假才考慮辭職吧,現時辭職除了要支付代通知金給僱主外,還蝕掉10周有薪產假。

2010-07-31 08:18:03 補充:
"聘用條件不外"是"聘用條件不變"之誤。

2010-08-02 01:41:10 補充:
你不想辭職,僱主也不會解僱你~~違法被檢控要罰鉅款(並非你保證不追究有關部門就不作檢控)。
較可行的方法應是"雙方協議解約"就可以避免單方面要求終止合約要負的責任。要達成協議雙方都必須向對方釋出誠意才可以商量出大家都能接受的解約方案。
其實以你們的情況要達成協議應不大困難,你預產期是十月尾,預產期前四星期(10月初)僱主都必須要給你開始放產假。

2010-08-02 01:41:46 補充:
你意願是8月7日離職,並且取回產假薪酬。而僱主要求你保持要做到放產假(10月初),放完產假才和你解約。相方其實分歧只在於8月7日離職還是10月初才放假(僱主說過放完產假可以讓你走,所以開始放產假也接近等如離職),相差只是兩個月。
建議你向僱主解說其實你早走兩個月對他不會做成損失的原因:產前你要經常請假做檢查;懷孕員工有"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的保障;若堅持不讓你早走,你在這兩個月也不會"有心機"工作。

2010-08-02 01:42:39 補充:
你只須說出以上三項,就等同聲明呢兩個月唔放你走,你是會經常請假(他還必須批準)!只肯做輕巧肯定不影響健康的工作!而且心情唔好可能會經常做錯嘢!相信除非這段時間極需要人手工作,僱主應會想你快D走。只要再說明是協議解約,只要求取回產假薪酬,我相信有80%可達成協議。
如果僱主極須要你工作到8月尾,你應考慮作適量的讓步,例如答應多做一星期,就不會把"談判"弄彊。因為協商最忌是讓對方感到完全是你出意,這會令他作出抗拒反應。
2010-07-31 10:01 am
看過妳所提供的資料,發覺妳現在的公司所說的,給妳們所簽的,存在有不少灰色地帶,目的只有一個:逃避對僱員應有的責任。

1)公司在有關文件上所簽署的日期是7月8日,但另一方面說是按香港勞工法例提前一個月通知僱員,決定於201年8月31正式結束營業。也沒有明確同妳哋講幾時是最後一日工作日。

那麼,僱員最終受僱日是8月7日,還是8月31日呢,單在這點上,可以令雙方有爭拗。

2)公司死口不認是炒妳,皆因知道妳是孕婦,不可以立亂炒,否則會嚴重違反勞工法例,但在妳面前,暗地裡說出其他的僱員是「被炒」的。

3)沒錯,公司也可以給予僱員一個月的通知期而不用給予代通知金,但也需要為工作已滿2年或以上的僱員作出適當的補償,如遣散費,未放的年假折算為金額,按比例雙糧(如適用)還有....

4)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哋幾時結業,對其他同事有效,佢地可以8月7號走架,但對你係冇效的,因為你係大肚婆,勞工法例話唔俾炒你架....這句是妳公司有關管理層對妳說的,正正說明公司逃避責任的證明。

5)問勞工處, 勞工處的回答就係,最主要係睇僱主同僱員點協商o者,如果達成一致的協議的話就可以咯,"跟住我同她講返話:"係我同意公司俾我走wor,我可以寫返份承諾書,唔會投訴公司架," 但係她死都唔肯,又重覆話,唔可以炒我....這句說句又是一個好好的說明,公司正在設法逃避有關責任。

6)舊公司即將結業,但從來沒有說明新的公司會完全承認妳們所有在舊公司的年資,而且亦沒有白紙黑字說明,這點對於妳們來說,是完全沒有保障的,萬一新公司不承認妳們所有在舊公司的年資,妳們只有企咗响度....呆咗....

為什麼我會咁強烈說明這點?皆因我正正就是由舊公司過檔新公司的僱員,當初也是要先將舊公司的年資算清,才過檔的,因為新公司完完全全沒有白紙黑字說明會承受舊公司年資,即使連口頭協議也完全沒有。

7)本人強烈感覺到你現職的公司正設法逃避責任,所以,希望妳盡快與現職公司溝通清楚,不成的話,盡快各妳工作地區的勞工處求助,以保障妳的個人利益。

8)在此刻,我也同意另一位網友T.K.KWAN的說明,不要自行離職,否則妳得不到應有的補償,不值得,拿多一點點作為BB將來的生活費也不過份。

違例與罰則

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0 星期產假薪酬。

以上所提供的,只是有關產假及有薪產假的一小部份。

請參考以下的網址,便可得知詳細的資料: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24: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730000051KK0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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