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Lok Fu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其實 Lok Fung 網友你年紀尚輕,而欠債數目不大,加上你收入不俗!為何竟要申請破產呢?以你的條件,申請債務重組就最適合不過!不過事情既已發生,現在多說也是無益!
而其實你現在的生活費數目有萬多元,經已相當理想!不少人連生活都成問題呢!
至於你其他的提問,現有個人意見如下!
我想問下我如果而家想比舊錢佢解除破產,其實係米真係要比返好多好多錢?
答:要在破產期間解除破產令,首要的條件自然是有一筆足以一次過還清原有債務的款項!還有就是破產管理署會就你這個提早解除破產令的申請,收取行政費用!
因為半年之前果個主任話,要有舊大錢先得喎,因為佢話我冇交錢咁耐,D息一路計,又要比佢地果D行政費之類,分分鐘要還多一倍先可以解到喎...其實係米真??
答:我相信這位主任的話有點誇大!他說你無還債務而被計息是正確的,但計息在你申請破產後便已中止,故你現在的舊債務不會增大!
你舊債權人的利息再貴也並非大耳窿吧!債務加上利息又那有倍計的可能呢?
當然署方會收取行政費,但亦祇是按比例收取,總不成又會收債務相等的費用吧!
其實我亦有聽人地講過話可以有得傾,因為佢地都係想收返舊錢..又係唔係呢?
答:由於你已正式破產,現在去跟債權人商討經已不能!因為所有還款的行為和決定,都是由破產管理署負責!
你要提早還債祇能跟署方提出,他會計算一個你要能一次承擔的數目給你!(原有債務總額 –過去一年已還之數+署方收取的行政費)當你真能付出這筆款項,署方便會將款項按原有債權登記發還,再解除你的破產令!
現在就算你再接觸原債權人,第一對方不會私下跟你商討還款,因為會觸犯破產條例!第二就算對方願意減收都無用,因為決定權不在他而在破產管理署的手上!
咁若果好似我呢個數咁, 如果我真係想解除破產,我應該點傾,同埋若莫拎幾多錢出黎先搞得掂呢??
答:這個數字要有清楚的答覆,祇有請 Lok Fung 網友你自行向署方查詢!其他人包括在下無法代署方去釐定這個數目!
但假設要猜度一下!以在下之見你最少要預備三十萬左右!你原欠二十八萬,剛過去的破產周年上繳約五萬多(每月四千五乘十二)!
那理應尚欠二十四萬左右,再加上署方收取的行政費,三十萬應該足夠!當然這個祇是個人意見,確實數字以署方所說為準!
要跟署方商討以折扣價還清債務,機會可說相當低!
你可以想一想,你破產與否,債權人能收回全數債務與否,跟署方有何關係呢?
即是說你還清債務解除破產令,和無還過債務解除破產令,對署方來說並無意義!而債權人能收回欠債否,還是不能收回分毫欠債,或是以折扣價收回欠債,同樣對署方無任何意義!
但萬一署方真要代你跟債權人商討你會提前還債,或要求債權人減收債務以讓你提前解除破產令!豈不是令他的工作量大增?眾多債權人意見不同,還要跟你報告和交代雙方討價還價,想想也覺得煩了!
如上所言,你的債務最終如何或破產與否跟署方並無關係!反正收你的行政費又不是那位破產管理主任落袋,但他要做的工作就非常多!換轉是你,你又會願意做這有勞無功的工作嗎?
所以他「勸諫」你說「分分鐘要還多一倍才可解決」以期讓你「多一事不如小一事」,不要再煩他呢?
不過話說回來,在這刻其實 Lok Fung 網友你提早解除破產令的效用其實不大!
因為你曾破產的紀錄,將會永久保留在破產管理署的紀錄內(你提早解除破產令的資料同樣保存)!而個人信貸資料庫中同樣保留最少五年,故基本上亦難以重新取得信貸!就算使用一般銀行服務(如往來賬戶)都並非易事!
當然日常生活和薪金方面無需再受署方控制!但是否值得用幾十萬去換取提早解除破產令,卻無法取消曾破產的污點則見仁見智!
2010-08-03 17:17:34 補充:
破產期間,我媽媽叫我每月自動轉帳6000千元給她作家用或交雜費, 咁樣會唔會唔得?或者又要問好多野之類呢??
答:祇要這六千元的費用是在你那一萬零五百元生活費中支付,即是祇是你自己不使用而交令慈使用,那當然無問題!
祇要不是要求署方在生活費內包含有給母親家用的部分就可以了!署方給你定下一個數目,你如何使用甚至不去使用,署方都不會理會!祇是你不夠用就別向署方求援就是了!
建議 Lok Fung 最好別經銀行轉賬,免卻麻煩!你交現金給令慈或用現金存入她戶口都可以,但盡量別用自動轉賬,因按時固定數目的轉賬署方或會懷疑你私下向他人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