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100年改為大學以上方可報考,非以上列出之系科,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2 科以上相同者(每科2 學分以上),亦得報考。)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就是律師考試合格啦)
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二)專業科目
民法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商事法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行政法
所以非治、法律、行政系的至少要修2科(且每科2學分以上)的考試科目,重點就是科目名稱要一樣,若名稱不一樣就要去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7101&ctNode=3198看是否符合
詳細的專業科目可以去公職王看看(司法特考類)
2010-07-31 07:31:44 補充:
考試科目(民國100年起實施)
第一試
1.綜合法學一(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二(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第二試
1. 國文(100分)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3.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5.商事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共2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