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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細胞工程主要是從事幹細胞及其相關產品的研發和產品中試工藝流程的設計;幹細胞及其相關產品應用基礎和臨床前動物實驗;幹細胞及其相關產品的臨床試驗和新的臨床移植技術研究等工作 目標是一要建立包括幹細胞庫、幹細胞分化擴增技術在內的八個重要技術平臺。二是開展並完成2—3個幹細胞移植臨床試驗,拓寬幹細胞應用。三是幹細胞庫總儲存量達三萬份,並向國內外提供移植用幹細胞及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和衛生部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 2004年1月14日《健康報》 第一條為了使我國生物醫學領域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符合生命倫理規範,保證國際公認的生命倫理準則和我國相關規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進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本指導原則所稱人胚胎幹細胞包括人胚胎來源的幹細胞,生殖細胞起源的幹細胞和通過核移植所獲得的幹細胞。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涉及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活動,必須遵守本指導原則。 第四條禁止進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 第五條用於研究的人胚胎幹細胞只能通過下列方式獲得:(一)體外受精時多餘的配子或囊胚;(二)自然或自願選擇流產的胎兒細胞;(三)體細胞核移植技術所獲得的囊胚和單性分裂囊胚;(四)自願捐獻的生殖細胞。 第六條進行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必須遵守以下行為規範:(一)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技術、單性複製技術或遺傳修飾獲得的囊胚,其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14天;(二)不得將前款中獲得的已用於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動物的生殖系統;(三)不得將人的生殖細胞與其他物種的生殖細胞結合。 第七條禁止買賣人類配子、受精卵、胚胎和胎兒組織。 第八條進行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必須認真貫徹知情同意與知情選擇原則,簽署知情同意書,保護受試者的隱私。 前款所指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選擇是指研究人員應當在實驗前,用準確、清晰、通俗的語言向受試者如實告知有關實驗的預期目的和可能產生的後果和風險,獲得他們的同意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第九條從事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單位應成立包括生物學、醫學、法律或社會學等有關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員組成的倫理委員會,其職責是對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學及科學性進行綜合審查、諮詢和監督。 第十條從事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單位應根據本指導原則制定本單位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規程。 第十一條本指導原則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指導原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對《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的評論: 1、這是繼1998年衛生部頒佈“醫學研究倫理審查指導”,1999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佈“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範”後,國家有關主管科研部門頒佈的一個專項倫理指導原則。該檔首先指出了遵守倫理規範和國際國內的倫理準則與科學研究的順利發展的一致性,明確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禁止人胚胎的研究超過14天,禁止將研究用胚胎植入人和其他動物生殖系統,禁止人的生殖細胞與其他物種生殖細胞的結合,禁止買賣人類配子、受精卵、胚胎和胎兒組織,強調貫徹知情同意和知情選擇原則,保護隱私以及要求成立倫理委員會,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應該加以肯定。 2、但這個“倫理指導原則”也存在一些問題。這樣一種檔需要有術語的定義,例如囊胚和單性分裂囊胚有什麼不同,難道通過體細胞核轉移技術獲得的囊胚不是單性分裂的嗎?為什麼用這兩個術語,它們分別指稱什麼?同樣,體細胞核移植技術和單性複製技術有什麼不同?對這樣一些術語應該界定。其次,條文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例如第五條列舉了人胚胎幹細胞的來源,未提單性複製技術和遺傳修飾,但在第六條加上了單性複製技術和遺傳修飾。第三,檔沒有罰則,如果違反這個檔的規定,例如有人執意要克隆人,對他應作如何處置。最後,檔雖然多次提到“倫理”,也要求成立倫理委員會,但人員組成未提“倫理學方面的研究人員”。因此這將是一個“沒有倫理學家的倫理委員會”。不知道這是檔的制定者一時疏忽,還是就是認為倫理學不是一門專業,任何人未經專門訓練,都有資格成為是倫理學家。我們確也遇到一些倫理委員會的負責人,他們未經倫理學專門訓練,在國外突擊培訓,結果未能領會也不會應用倫理學的理論和原則,搞什麼“內外有別”,違反了國際公認的倫理準則和國內有關規定。還有些倫理委員會根本不作倫理審查,僅作科學審查,這類倫理委員會名存實亡。這種情況不應該再繼續下去了。應該加強研究倫理的能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