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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衛生署82年11月19日衛署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內容:有關傳統「民俗療法」如推拿、指壓、括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該等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係任何人均可執行,無須具備團體會員資格,亦無須辦理執業登記,其場所得標示項目,惟不得懸掛「某某所」市招,且不宜作為商業登記範疇;前述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其行為之登記或廣告仍受醫療法之禁止與限制。另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患治療者不在此限。」,綜上所述,從事民俗療法之行為不得為公司行號或商業之所營事業登記,尚不發生商業登記法之適用問題,自不需辦理商業登記。
依據財政部84年7月12日台財稅第841634845號函釋,查拳藝之傳授、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內功等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者,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如無銷售貨物或其他勞務者,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其所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辦理營業登記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