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我們簽委任契約,這契約有受勞基法保障嗎?
再則契約裡面在競業禁止定的是
1.離職2年內不得於同行兼職/投資。
2.不得至相關產業任職
3.不得至與公司有關客戶當任受僱人等等.....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2年的限制及相關產業
而且主要是作人力派遣,公司的客戶很多,很容易相碰,公司所登記的營業範圍很多,
以資訊人員而言,這不等於要我們不要找工作了,我們就是靠寫程式過生活,請熟知法律的大大們,這是否合理?
我記得契約的訂定要依公平原則,但是整份契約除薪資部份外,都是違反契約要賠償或怎樣會損害公司利益要賠償等等的。
這樣的契約我只感到勞工就是奴隸,沒有選擇工作的自由,法律根本沒有保障勞工的就業權。
由於近期契約就要到了,我不想再跟他們簽約,但是以契約競業禁止而言,我可能要找到工作很難了。
更新1:
感謝您的回答,就法律上的僱傭關係 我確定我應該要受勞基法保障。 你文中所提到的, 3.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及職業活動,是否在合理範疇。 怎樣算合理範疇,像我的契約上寫2年, 除了受公司管理外,在客戶端所寫的程式與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更新2:
再補充一點,公司最喜歡說契約是由專業的法律顧問公司(中華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訂,所以不會有問題,而且還送勞委會審認過,但是照您所提供的訊息,契約好像不太對了。
更新3:
以人派公司來講,我是在客戶那寫程式,與客戶簽有保密協議,這點認可的,但是跟公司,幾乎不會有直接關係,而且所寫的是屬於網頁程式,這部份的技術幾乎已經是通識,到任何一間公司都是在做類似的工作,而且就我所知 正職的員工簽的是1年,而我們簽約的居然是2年,好像正職的才比較容易接觸到公司的事,基本除了開會,幾乎不會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