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欺負讓如何處理?

2010-07-25 3:07 pm
今年年初被A公司以莫需有的理由凵我不要去上班,好不容易在B公司找到新的工作,但不很不幸的B公司有承製A公司的東西,我在B公司是擔任生管排程的工作,由於承製A公司的部品都是由A公司供應原料,因A公司常常供料不及,造成B公司生產不及以致擔誤到交期,於是A公司對我有意見的人在A公司及同業公司到處放話說我在B公司都不安排生產A公司的東西,A公司負責生管人員又不敢找我B公司老板反應,只會找我麻煩,我都已經躲到角落邊邊為什麼還不放過我,我不知道該如何去處理?我自認我這被沒做過任何虧心事及欺負任何人,怎麼會得到這種結果,這口氣我真的吞不下去,我的苦不知該向誰訴,父母年紀已大身體又不是很好,怕他們擔心也無法向他們訴訴苦,我真不知該怎麼辦,要不是上有父母,否則 ......

回答 (5)

2010-07-25 4:23 pm
✔ 最佳答案
不論您之前的公司是用什麼理由解顧你,在新的環境遇到以前公司的人多少都會有點疙瘩,但很不幸的是你剛好遇到這種情形。

原料供給不足的情形下相對也會減緩生產進度,這是必然的,我們不可能把機器閒置等待該公司提供料件,當下排下入別的產品進行製造是避免生產線的空窗期,這也是符合公司的利益,換成別間公司亦是如此,所以A社的產品延誤是自己造成的。

那麼為何A社的生管人員會把問題推到你的身上呢?這也是很合乎常理的,原料不足難道A社人員不知道嗎?當然知道,但是又不能言明是自己公司供料的問題,所以自然把問題推到你身上,用你不肯確實生產A社的產品來為自己備料不足開脫。

這種用別人員工當藉口來掩飾自己的過錯,是非常無恥的行為,所以他會找你麻煩,因為越找你麻煩就越表示,好像都是你造成A社產品生產緩慢這種結果。

問題來了還是要解決,先把之前和以後生產線的班表及對應的原料表做一份詳細報告,匯報你的主管,確實說明產線是必須有足夠的料件,如果不足生產就馬上先製造下一份單,任何公司的產品我們決不會有心延誤,但前提是備料充足,這點要跟主管特別說明,是否能請公司對A社說明一下。

再來是A社繼然都找你當窗口,那你必定有跟他們的生管接觸過了,反正他都找你了,何不帶他一起跟你的主管或老闆聊聊天,要非常正經的、真誠的跟他溝通(在主管或老闆面前),告訴他,我們產線是絕對重視貴公司的產品,貴公司是我們很重要的合作夥伴,所以我們對A社的產品及原料控管是很要求的,但A社的原料不足的情況下,我們不敢冒然生產,這是避免成品品質受到影響。

最重要的是,他不會找你老闆反應你也知道為什麼,你都知道為什麼還問?所以你為什麼要想,「該怎麼面對他?」你為什麼不倒過來想,「A社的生管該怎麼面對你或你老闆?」因為你把「人」當成問題了,他把自己「問題」牽脫到你「個人」,那真正「問題」是什麼?

問題就是供料不足嘛,不是你啊,把受理問題的層面提高,你必須向公司反應,A社的供料不足,這對我公司及A社都不是好現象,我們必須盡快改善,你想辦法讓丟問題的A社生管面對自己的問題。
2010-07-25 4:04 pm
既然知道雙親年邁何必再把自己的煩悶丟給他們增添他們為你操心,我是不太暸解你公司內況,但幾時出貨你應該都知道,岀貨所需的材料你有無事先備妥,不能缺料時再叫,還有要計劃完工時間免得兩頭燒;至於新公司這你也不能透露前公司的營運狀況,這是一個員工應守的本份;你只能向上級說許多事是我不便說的,每個人心裡有一把尺,希望他能看見你在這服務的表現再來衡量你的能力;路遙知馬力也不須在意同事的看法,先低調些,.相處久嘞他們就會嘹解你,加油喔
2010-07-25 3:49 pm
很簡單....

如果查證謠言是A公司所屬人員無故到處散佈,進而導致你個人名譽受損時,收集相關事證(謠言內容以及願意出庭作證的人)直接具狀向地方法院提出對於此人的毀損他人名譽的誹謗罪之告訴,並要求賠償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外也可依民法184.195條要求對方賠償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00803390
2010-07-25 3:47 pm
板大您好

您的情形我有遇過

也會擔心家人會擔心,我也都默默承受

我的解決之道是邊做邊找工作

畢竟你也是需要工作的
2010-07-25 3:40 pm
如果是這樣.. 不如辭職好了 . 還有很多的工作 . 可以做歐 ^^ .....


收錄日期: 2021-04-20 22: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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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725000015KK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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