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員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
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請參考本章「有薪病假的類別」部
份);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上文第一段)。
僱員在下列情況不可享有疾病津貼:
• 如僱主辦有經衛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僱員無合理解釋,拒絕接
受醫療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如僱主所經
辦的認可醫療計劃沒有涵蓋某一醫療系統的治療,則僱員仍可選擇向該
沒有被涵蓋的醫療系統下的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求
診);
• 病假適逢法定假日而僱員可享有該假日薪酬;或
• 僱員因工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
正題:
如果你完全符合拿取有薪病假的條件:
1)假如你累積了三天有薪病假,而你連續申請 四天病假,這四天病假是否有三天有4/5天薪金?
>是。但必需同時持有有效的註冊中醫,或註冊西醫,或或註冊牙醫所發出的病假紙正本。
2)假如你累積了四天有薪病假,而我連續申請 五天病假,這五天病假是否有四天有4/5天薪金?
3)如果是工傷病假的話,即使是一日的病假紙也可以有當日人工的4/5天薪金。
4)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請參考:第五章:疾病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