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炒顧主供款那部份的強積金有無得攞?

2010-07-25 4:05 am
若被炒顧主供款那部份的強積金有無得攞?

回答 (5)

2010-07-25 9:16 am
✔ 最佳答案
1)在任何情況之下,僱主為僱員所供的MPF,100%全部屬於僱員所有,僱主並不可能用種種方法要求僱員取回。

2)公積金也是一樣。

3)公積金與強積金分別:

強積金制度自2000年12月實施後,本港大部分僱員已參加了強積金計劃,但有些公司仍保留舊有的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因此仍有不少僱員是公積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法例,如果僱員入職的公司同時提供強積金及公積金計劃,該僱主必須在員工上班後10天內,向員工提供兩種計劃的詳細資料,讓僱員自行選擇。員工作出決定後,必須於上班後的30天內以書面通知僱主有關決定,否則會被視作選擇參加強積金。  簡單而言,兩項退休計劃主要有下列分別:  (1)計劃的供款安排。公積金計劃可選擇只由僱主單方面供款,或由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強積金計劃則規定僱主必須供款,僱員則視乎其入息水平而定。若僱員每月有關入息少於港幣5,000元,則不用供款。  (2)供款投資選擇權。由於公積金計劃由僱主營辦,投資組合通常亦由僱主決定,而強積金制度則由僱主選擇強積金計劃,僱員負責揀選計劃內的投資組合。  (3)僱主供款的歸屬。僱主供款歸屬方面,公積金計劃一般設有一個「歸屬比例」,規定取回利益的最低年限。在強積金制度下,所有強制性供款均即時歸屬於僱員。  積金局最近特別編制有關公積金計劃的小冊子,以簡潔清晰的文字及圖像,向市民介紹上述兩項退休計劃的分別,市民亦可進一步向僱主及計劃受託人查詢有關詳情,以便根據自己個別情況作出選擇。小冊子現時已於積金局中環辦事處派發,稍後並會在各區民政處及勞工處分區辦事處派發。

以上資料來源:http://paper.wenweipo.com/2007/06/08/EC0706080016.htm
2010-07-25 8:02 am
正常的情況下,僱主必須以僱員每月總收入5%作為強積金供款(僱主部份),這些供款都是屬於僱員的。但在以下兩個條件下僱主可以取回供款: 1. 僱主於僱員離職時支付了長期服務金; 或2. 僱主於僱員離職時支付了遣散費 例子1:僱主解僱了員工並支付了1個月代通金。(僱主"不可以"取回僱員的供款) 例子2:僱主遺散了僱員並支付了3.5萬元的遺散費。(假設僱主於僱員在職時為他供款共3.8萬,僱主可取回3.5萬) 例子3:僱員為僱主服務超過五年,僱主終止合約時並支付了3.5萬元的長期服務金。(假設僱主於僱員在職時為他供款共2萬,僱主可取回2萬) 如有疑問最好致勞工署查詢,這才是最正確的方法。小心被騙!
2010-07-25 6:06 am
就算你是被解僱,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亦是屬於你的,但根據強積金條例485章規定,只有以下幾個情況才可提早領取:


●65歲退休
●提早退休(60歲), 並承諾日後不再自僱或受僱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死亡
●永久性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強積金戶口結存少於5千元,而在過去1年內並沒有供款, 並承諾日後不再自僱或受僱!






2010-07-25 5:18 am
有,除了移民和大吉利是外,到 60歲時並在一年前已沒有供款的,就可以連僱主果份全數取回,唔駛等到 65 歲。
2010-07-25 5:17 am
僱主供的款項是屬於你的,他不能取走,你可以待其轉為保留帳戶時,只可以轉受託公司,也不能提出來,如要自己開新MPF戶口,我可以幫你辦理,我是強積金中介人,希望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23:1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724000051KK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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