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在任何情況之下,僱主為僱員所供的MPF,100%全部屬於僱員所有,僱主並不可能用種種方法要求僱員取回。
2)公積金也是一樣。
3)公積金與強積金分別:
強積金制度自2000年12月實施後,本港大部分僱員已參加了強積金計劃,但有些公司仍保留舊有的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因此仍有不少僱員是公積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法例,如果僱員入職的公司同時提供強積金及公積金計劃,該僱主必須在員工上班後10天內,向員工提供兩種計劃的詳細資料,讓僱員自行選擇。員工作出決定後,必須於上班後的30天內以書面通知僱主有關決定,否則會被視作選擇參加強積金。 簡單而言,兩項退休計劃主要有下列分別: (1)計劃的供款安排。公積金計劃可選擇只由僱主單方面供款,或由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強積金計劃則規定僱主必須供款,僱員則視乎其入息水平而定。若僱員每月有關入息少於港幣5,000元,則不用供款。 (2)供款投資選擇權。由於公積金計劃由僱主營辦,投資組合通常亦由僱主決定,而強積金制度則由僱主選擇強積金計劃,僱員負責揀選計劃內的投資組合。 (3)僱主供款的歸屬。僱主供款歸屬方面,公積金計劃一般設有一個「歸屬比例」,規定取回利益的最低年限。在強積金制度下,所有強制性供款均即時歸屬於僱員。 積金局最近特別編制有關公積金計劃的小冊子,以簡潔清晰的文字及圖像,向市民介紹上述兩項退休計劃的分別,市民亦可進一步向僱主及計劃受託人查詢有關詳情,以便根據自己個別情況作出選擇。小冊子現時已於積金局中環辦事處派發,稍後並會在各區民政處及勞工處分區辦事處派發。
以上資料來源:
http://paper.wenweipo.com/2007/06/08/EC07060800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