呀哥拎左父母既免稅額可否取消

2010-07-25 1:10 am
我呀哥5月中交左報稅表而佢填左巴巴既免稅額,但如果而家更改取消之前所申報之免稅額留比細佬用得唔得架呢?
更新1:

但係呀哥5月已交左報稅表

回答 (3)

2010-07-25 2:15 am
✔ 最佳答案
可以.

METHOD 1) 如YOUNGER BROTHER IS LIVE WITH FATHER during the year of assessment, then just inform IRD by writing is ok.

METHOD 2) if they are not live together during the year, the younger brother must pay at least 120,000 during the year to his father for 生活費。
2010-07-27 10:59 pm
哥哥5月中交左報稅表而佢填左巴巴既免稅額,
如果而家更改取消之前所申報之免稅額當然可以
比細佬用得.無問題.
但只可以一人申請.父親免稅額.
不可以重複!
2010-07-26 5:57 pm
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如下:
(1) 納稅人如要得到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有關受養人在該年
度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 通常在香港居住;
(ii) 年滿60 歲;或雖然未滿60 歲,但該受養人有資格領取政府所發給
的傷殘津貼;及
(iii) 與納稅人同住至少連續6 個月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或曾接受
總數不少過$12,000 由納稅人或其配偶給予的金錢作為生活費。
(2) 如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納稅人與受養人連續全年同住而無須受養人付出十
足有值代價,可申索扣減額外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3) 由2005/06 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如在有關課稅年度供養在該年度未滿60
歲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納稅人可獲得新增的供養父母∕祖父母∕
外祖父母免稅額,但有關受養人在該年度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在該年度內任何時間為55 歲或以上,但未滿60 歲;
(ii) 在該年度連續全年均沒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iii) 符合第(1)(i)及(iii)的規定。
如該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連續全年與納稅人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
代價,納稅人可申索扣減新增的額外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
額。此兩種新增的免稅額為供養年滿60 歲,或雖未滿60 歲,但有資格領
取政府所發給的傷殘津貼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免稅額的一半。
(4) 任何一位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受養人),在任何一個課稅
年度,只可由一名納稅人申索其免稅額。倘同一受養人在同一課稅年度,
由多名納稅人申請供養他∕她的免稅額,評稅主任不會就同一受養人同時
給予超過一項免稅額。稅務局會要求申請人就何人申請該年度的免稅額達
成協議。
基於上述情況,建議你先申請父親免稅額﹝當然你要先確定自己有資格申請!﹞然後叫大哥寫信俾稅務局放棄其申請。
僅供參考!


收錄日期: 2021-04-30 12:00: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724000051KK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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