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好意思, 以上各位師兄可能忘記咗Year 1 LLB阿sir教嘅嘢.
"控方" 字面上係律政署.
但其實"控方"即係香港市民. 即係由香港政府代表香港市民去委派律政署做代表去告某刑事案疑犯.
律政署法律代表, 其本身無權力亦無依據去告人. 情況就.似大律師代客人上庭, 告人嘅係個客, 大律師只係做代表.
因此所有刑事案都係用 HKSAR v XXX 作案件表題, 而唔係用 DOJ v Chan Tai Man (DOJ = 律政署) 作案件表題.
情況就似英國嘅 The Queen v Chan Tai Man 或美國嘅 The People vs. Chan Tai Man. 都係人民 (在英國由英女王作代表) 去告刑事案疑犯.